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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68765566
注册时间:1998-06-02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38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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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凌陆华、黄莉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20727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与凌陆华、黄莉、凌晓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5122号、(2013)沪东证经字第51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凌陆华、黄莉、凌晓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负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215.7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凌陆华、黄莉、凌晓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三、向被执行人凌陆华、黄莉、凌晓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凌陆华、黄莉、凌晓雪进行下落调查,查无结果。 五、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凌陆华、黄莉、凌晓雪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余运所 审判员杨春月 审判员刘胥斌 书记员马雯晴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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