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芳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88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小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19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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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李小芳上诉请求:坚持恢复劳动关系后的上班(常驻)地点为上海市,拒绝变更上班常驻地点。事实与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海到贵阳来回飞机航班6个小时,上班常驻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李小芳的上班常驻地点为上海市,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海外部为了掠夺李小芳的土耳其业主K的项目开发成果,拒绝李小芳的所有去贵阳出差申请。李小芳2018年只在上海上过班,从来没有去贵阳出差或者上过班,在2020年3月-5月和2021年3月的快递标明了李小芳拒绝变更上班常驻地点,申请去贵阳出差。由于被拖欠2年工资和社保,故请贵阳提前安排差旅费出差。2018年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上海XX人力资源代缴上海社保。李小芳的上班常驻地点为上海市。之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关闭了李小芳的上海办门卡,拒绝提供任何工作条件。李小芳主动提供的劳动,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拒绝。上班常驻地点为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上海到贵阳来回机票6个小时,严重影响和改变李小芳的正常生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更改上班常驻地点,需要双方协商同意。
李小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坚持恢复劳动关系后的上班(常驻)地点为上海市,拒绝变更上班常驻地点。事实和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李小芳2018年整年只在上海上过班,从来没有去过贵阳出差或者上过班,2018年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上海XX人力资源代缴上海社保。李小芳的上班常驻地点为上海市。之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关闭了李小芳的上海办门卡,拒绝提供任何工作条件。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海外部为了掠夺李小芳的土耳其业主K的项目开发成果,拒绝李小芳的所有去贵阳出差申请。在2020年3月-5月和2021年3月的快递标明了李小芳拒绝变更上班常驻地点,申请去贵阳出差。由于被拖欠2年工资和社保,故请贵阳提前安排差旅费出差。李小芳主动提供的劳动,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拒绝。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多次拖欠李小芳2年的工资社保和医保,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劳动监察处理。上班常驻地点为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上海到贵阳来回机票6个小时。故诉请法院批准,李小芳拒绝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上班常驻地点。
一审法院经查,2021年3月12日,李小芳就本案讼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闵劳人仲(2021)通字第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小芳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该会受理范围,对李小芳的上述请求决定不予受理。李小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李小芳仅就工作地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小芳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乔林
法官助理朱滨倩
书记员朱滨倩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