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3执316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浩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浩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3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无公司登记及股息红利、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保险记录,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无余额。
3、2021年3月18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4、2021年6月8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查找到财产。
5、本院已于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廊坊市长裕贸易有限公司、廊坊市顺祥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天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冀1023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福彬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喜军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