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辉、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302执1683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辉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市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5132.32元(含执行款638695元,受理费及保全费9115元,执行费8880元,截止2021年8月6日利息18442.3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慧艳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