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2执5561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4028225.96元及履约保证金4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告知书形式邮寄送达,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玉冬
审判员刘皓天
审判员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雨晴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