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陆冠华
联系方式:0757-83333144
注册时间:1993-10-19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兴路2号3、4座(住所申报)
简介:
--
展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甘旭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4执710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申请执行甘旭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19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甘旭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华达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39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款项。本案受理费746元,由被执行人甘旭俊负担。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7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对上述被执行人甘旭俊财产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甘旭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甘旭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四、结案方式
判决结果
本院(2021)粤0604执7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秦绪刚 审判员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俊虎
判决日期
2021-09-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