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辽03民辖终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是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而五个独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分别是:鞍山市铁东区两个、鞍山市铁西区一个、海城市两个。原审法院只对其中的鞍山市铁东区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管辖权。上诉人按照惯例,在开庭的当日,开庭前向原审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现原审法院简单的以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当事人在未应诉答辩的情况下,于一审开庭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官就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以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不予审查或裁定驳回。实际上,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理由或证据的提出,对于法官主动发现和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同样重要,也是法官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重要途径之一。盲目以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届满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不予审查或裁定驳回,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会导致法院可能审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最终损害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官在一审开庭前有主动审查本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当事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放弃履行该义务。综
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初421号民事裁定书,重新审理,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未答辩
判决结果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迪
审判员闫相夷
审判员于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林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