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盛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03执507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7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盛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刘某
执行员张某
执行员陈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判决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