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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子宗
联系方式:010-84191066
注册时间:2002-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408室
简介:
设计、开发企业资源规划技术、物流管理技术、供应链管理技术、客户关系管理技术、生产过程控制和优化技术;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维护;设计和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和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计算机相关产品批发、佣金代理及服务;弱电工程、建筑安装智能化工程(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开展上述经营业务);销售计算机外围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电子产品;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节能技术服务;承接IT外包服务;会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检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认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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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73民终44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育时代公司)因与上诉人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盈科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育时代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石化盈科公司立即支付金育时代公司技术服务费143000元及违约金715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支持金育时代公司提出的拖欠案涉项目2017年12月的技术服务费20900元是错误的,同时应当增加上述费用相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45元。 石化盈科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金育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金育时代公司主张的2017年12月技术服务费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石化盈科公司未拖欠金育时代公司2017年12月的技术服务费,2017年合作协议项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全部款项,石化盈科公司均已向金育时代公司支付完毕;石化盈科公司向金育时代公司重复支付了2017年6月的技术服务费20900元,金育时代应予返还。综上,金育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同时金育时代公司应将石化盈科公司重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返还给石化盈科公司。 石化盈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金育时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石化盈科公司向金育时代公司重复支付了2017年6月的技术服务费20900元,金育时代应予返还;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相关费用均由金育时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付款条件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对合同关系认定错误,涉案项目并不在涉案合同的范围内;一审判决认定郑玲确认涉案工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一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金育时代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石化盈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状态不能等同,实际履行中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石化盈科公司对案涉项目工时未及时确认,未向金育时代公司发出付款确认单,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完成率,案涉项目没有立项不应由金育时代公司承担责任,应由石化盈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金育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石化盈科公司支付金育时代公司服务费161700元;2.石化盈科公司支付金育时代公司违约金808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6月,金育时代公司(乙方)与石化盈科公司(甲方)及石化盈科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丙方)、上海分公司(丁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乙方将按服务需求方的要求,派遣经服务需求方认可的顾问(“乙方人员”)为服务需求方承接的费用报销、区外加油卡、数据业务部(外部市场)国投主数据项目等(“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需求调研、总体设计、流程设计、系统配置、集成测试、现场培训、数据转换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乙方人员的工作内容见附件一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项目人员清单及价格;二、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1.服务地点: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履行;乙方应按时委托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9名乙方人员至服务需求方指定地点为服务需求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2.服务方式:乙方人员应在服务需求方指定地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乙方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由服务需求方安排;乙方人员的服务质量需经服务需求方评估和验收;3.服务期限: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的时间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四、技术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1.1服务需求方将依据附件一规定的乙方人员收费标准和根据上述第三条第1.2款规定制作的每月考勤表(考勤表应包含绩效评估内容)确定当期应付的技术服务费金额;2.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月核对,按季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人员的技术服务费用;六、违约责任:7.服务需求方应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若因以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延迟付款,每延迟一天,服务需求方需支付乙方逾期金额1%的滞纳金,但最多不超过逾期金额的5%。附件一中写明了金育时代公司向石化盈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的姓名、费用、工作内容、资质水平等信息。技术人员包括王丹丹、付褀、高天婧等9名项目人员。 2018年2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金育时代公司使用zhangzhigangtb@126.com的邮箱账号先后与石化盈科公司的工作人员赵一静、赵奕、郑玲、闻宇、朱西丝、张琰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如下:1.金育时代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及2月27日向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赵一静发送了金育时代公司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2018年1月工时数,包含人员高天婧的工时22天;赵一静于2018年2月28日回复此邮件,表示“工时数没问题,还在审批中,请知悉。”;2.2018年3月5日,金育时代公司向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赵奕发送2017年第四季度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人员高天婧的工时10月16天、11月20.5天;赵奕于3月5日回复此邮件,表示“许吉华2017年12月工时没有审批完成,请催工时”;金育时代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将修改后的工时表发送给石化盈科公司。金育时代公司主张此次邮件往来中以及的高天婧10月和11月的工时是其为石化盈科公司其他项目服务的工时,高天婧于2017年12月开始为涉案项目工作,金育时代公司之所以未报12月工时,是按石化盈科公司的要求暂时别报;3.2018年3月21日,金育时代公司向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赵一静发送2018年2月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高天婧的工时17天;赵一静于3月21日回复此邮件,称高天婧在系统中无工时,其余人员核对无误;4.2018年7月20日,金育时代公司向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赵奕发送2018年1-6月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高天婧的工时1-2月0天、3月22天、4月18天、5-6月0天;金育时代公司主张高天婧3月和4月的工时是其临时为石化盈科公司其他项目工作的工时,与涉案项目无关,其余显示工时数为0的月份均是在为涉案项目工作;5.2018年8月15日,金育时代公司给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朱西丝发送2018年7月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高天婧工时22天;张琰回复此邮件,表示“您再对一下吧,我这边的数据没有一个和您一样的”;6.2018年9月11日,金育时代公司给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朱西丝、张琰发送2018年8月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高天婧工时0天;朱西丝当日回复此邮件,表示“请按附件模板重新填写后再发送,谢谢”;金育时代公司于9月12日按照石化盈科公司要求重新向朱西丝、张琰发送2018年8月为石化盈科公司服务人员的工时表,包含高天婧工时23天;朱西丝回复此邮件,表示“请再核对一下……高天婧(90006369)没有报工时”;7.2018年9月28日及2018年9月29日,金育时代公司先后向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郑玲发送高天婧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工时表,分别为2017年12月(19)、2018年1月(22)、2月(17)、3月(22)、4月(20)、5月(22)、6月(20)、7月(22)、8月(23);郑玲于9月29日回复此邮件,表示“确认高天婧工作去年12月,今年1、2、4(仅有2天未报)、5(仅有5天未报)、6、7月期间在小盈办公产品研发未报工时以及8月部门变动交接未报工时的情况属实”,并将此邮件抄送给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闻宇;金育时代公司回复郑玲,表示“我给采购部发工时确认,告诉我除了三月份有工时22天,四月份有工时18天,其他月份系统没有工时。我刚才给闻总打电话了,他让我找您帮我看看怎么办”;郑玲回复金育时代公司,表示“只有高天婧自己的账号才能看见,我这也看不到呢”;金育时代公司回复郑玲,表示“高天婧填了工时,系统里没有工时,我问采购部只有项目经理批准了才有工时”;郑玲回复金育时代公司,表示“没批的不是我的项目,没法确认啊,之前他支持别的项目报的工时”;金育时代公司回复郑玲,称“那我还能找谁呀,当初高天婧跟我说没有项目号目前没办法报工时,等以后再补报工时”;金育时代公司主张此次邮件往来,石化盈科公司追认了高天婧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全部工时,石化盈科公司将高天婧3月和4月在其他项目上的工时予以扣除,证明石化盈科公司已区分高天婧在涉案项目上的工时及其在其他项目上的工时。 2018年7月26日,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杨兮萌给金育时代公司gengxin6188@163.com的邮箱账号发送邮件,表示“我司正在为贵司办理外协付款业务,烦请确认附件《付款确认单》中的信息,如有问题请与我司张琰联系,如无问题请完整打印签字后并盖章后连同发票(6%专票)一起邮寄给我,谢谢”,附件内容为外协资源付款确认表及开票信息等内容,确认单中显示高天婧2018年3月工时为22天,4月工时为18天。 2019年11月8日,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杨兮萌给金育时代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我司正在为贵司办理外协付款业务,烦请确认附件《付款确认单》中的信息,如有问题请与我司段爱爱联系,如无问题确认单请完整打印后签字并盖章,每份确认单需配套提供确认单原件2份、合同关键页(封皮、付款条款页、签字页、人员单价页)1份及发票一起送到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12层,请勿邮寄,谢谢”。 金育时代公司主张其已经将高天婧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的每月工时数发送给了石化盈科公司,但石化盈科公司因内部原因未能对高天婧在涉案项目上的工时予以及时确认,石化盈科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一次性追认了高天婧在涉案项目上的全部工时。高天婧于2018年3月和4月曾被石化盈科公司抽调到其他项目上,石化盈科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将该部分工时对应费用支付给了金育时代公司,并在追认高天婧在涉案项目上的全部工时时,对此部分的工时已予以扣除。石化盈科公司认可上述邮件的内容,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石化盈科公司从未确认过金育时代公司主张的高天婧147个工时,仅确认相应期间高天婧未申报工时的情况属实。而且,金育时代公司明知其所主张的工时未经石化盈科公司立项,无法申报工时、无付款确认表,不符合放款条件。石化盈科公司每次放款前双方均会签署付款确认表,而有项目编号是工时经过付款确认表确认的前提条件,但金育时代公司主张的工时并未经双方签署付款确认表予以确认。 为证明石化盈科公司向金育时代公司支付服务费均需经过项目立项、双方确认等流程,石化盈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1月至3月金育时代公司与石化盈科公司结算的相关付款确认表、发票、付款回单;2.2018年7月至8月金育时代公司与石化盈科公司结算的相关付款确认表、发票、付款回单;3.2018年11月至12月金育时代公司与石化盈科公司结算的相关付款确认表、发票、付款回单;4.关于前述三笔结算款项涉及项目的立项系统记录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6196号公证书,载明了“中国石化销售华中分公司移动办公应用系统项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主数据管理系统一期项目总部标段-咨询实施”“2017胜利油田企业云节点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开发服务合同”“2018石化盈科内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财务类系统建设-费用报销系统ERS”“2018晋煤集团财务主数据咨询”“2018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柴油联名卡ERP处理”“2018中核物资编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2018晋煤集团物资供应主数据实施”的立项审批流程;5.关于前述三笔结算款项涉及项目的工时申报记录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6196号公证书,载明了高天婧自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的申报工时记录,每条记录均包含日期、员工编号、员工姓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计工时等内容;7.高天婧2018年3月和4月工时涉及项目的立项系统记录,显示高天婧2018年3月和4月工时分别对应的项目名称为“201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体化现代物流资源管理系统研发及实施服务项目”“2017中石化信息部原油物流管理系统(一期)信息化系统建设”。金育时代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上述证据内容与本案无关。金育时代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了结款相应流程,但在时间中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石化盈科公司的其余项目都是经过石化盈科公司审批的,而涉案项目没有经过审批,但确实存在金育时代公司已经派相关技术人员服务涉案项目的事实。金育时代公司认可高天婧2018年3月和4月参与的是石化盈科公司的其他项目,并表示已在本案关于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中就该部分予以扣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金育时代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打印件等,石化盈科公司提交的付款确认表、发票、付款回单、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及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金育时代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石化盈科公司派遣技术人员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涉案项目的服务,但石化盈科公司未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石化盈科公司则表示涉案项目未通过石化盈科公司的立项审批,金育时代公司亦未履行相应的申报工时、提交付款确认表、发票等请款流程,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实践中双方的交易习惯,其不应当支付服务费用,亦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涉案项目成功立项与否是否属于石化盈科公司付款的条件;第二,金育时代公司是否派遣高天婧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了涉案项目的服务;第三,石化盈科公司是否应当向金育时代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作如下评述:关于涉案项目成功立项与否是否为石化盈科公司付款的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金育时代公司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的服务即为派遣经石化盈科公司认可的顾问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涉案项目的技术服务。鉴于双方并未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付款条件的成立需涉案项目成功立项以及金育时代公司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服务内容的时间需在涉案项目成功立项后,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项目是否成功立项不属于石化盈科公司支付的条件。关于金育时代公司是否派遣高天婧为石化盈科公司提供了涉案项目的服务,涉案合同附件一中的人员清单中包含金育时代公司工作人员高天婧,根据金育时代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前期金育时代公司已经将高天婧的工时情况分不同时间段通过电子邮件向石化盈科公司进行了发送,结合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郑玲已在后续的邮件中确认了高天婧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2月、4月(仅有2天未报)、5月(仅有5天未报)、6月、7月期间在涉案项目中未报工时以及8月部门变动交接未报工时情况属实的事实,且石化盈科公司提交的高天婧作为技术服务人员在其系统中工时申报记录中在2018年度仅有3月及4月的申报记录,考虑到涉案项目未成功立项,因此无法在系统中查看,一审法院认为在石化盈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高天婧未就涉案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金育时代公司为石化盈科公司派遣技术人员为涉案项目提供服务。石化盈科公司抗辩称电子邮件仅确认的是相应期间高天婧未申报工时的情况属实,但事实上石化盈科公司已确认项目为涉案项目,且已为高天婧2018年3月及4月参与其他项目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了结算,因此石化盈科公司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在案证据,金育时代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工时情况给石化盈科公司,再由石化盈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对工时情况予以确认,可以认定此种确认工时的方式已经成为了金育时代公司与石化盈科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石化盈科公司虽抗辩称二者之间合作的其他项目均严格按照项目立项、工时申报、双方确认付款确认表、金育时代公司提交的发票等流程,但上述内容并无合同约定,由此石化盈科公司的该项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石化盈科公司应当向金育时代公司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未支付服务费的计算,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工时数需经双方共同确认,故一审法院根据金育时代公司发送给石化盈科公司工作人员并经其确认的工时数为准;同时鉴于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一审法院对于2017年12月的工时予以扣除;综上,石化盈科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技术人员高天婧111天工时的服务费用共计122100元。关于违约金金额的计算,涉案合同中约定每延迟一天,石化盈科公司需支付金育时代公司逾期金额1%的滞纳金,但最多不超过逾期金额5%的约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610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22100元及违约金6105元;二、驳回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石化盈科公司提交财务凭证复件两份,用以证明对于2017年6月发生的技术服务费20900元,石化盈科公司在2017年10月16日支付过之后,又在2018年4月17日重复支付。对此,金育时代公司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石化盈科公司并未于一审中提出此主张,故石化盈科公司关于重复支付、要求金育时代公司予以返还的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另,根据一审中的往来邮件等证据查明,2018年9月29日,郑玲邮件内容为“确认高天婧工作去年12月份、今年1、2、4(仅有2天未报)、5(仅有5天未报)、6、7月期间在小盈办公产品研发未报工时以及8月部门变动交接未报工时情况属实。”双方对此邮件内容予以确认。但是,金育时代公司主张此邮件及当日相关邮件往来是石化盈科公司对高天婧工时的追认;石化盈科公司主张此邮件及当日相关邮件只是对高天婧未报工时情况的确认,且郑玲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权限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元,均由北京金育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洹 审判员姜丽娜 审判员夏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丛薇 书记员姜棋文 书记员刘媛玥
判决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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