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平辉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9号
简介:
负责全区人民防病、治病,临床教学,科研工作。
展开
邓忠伟与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4民初37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忠伟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以下简称昌平区医院)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忠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城,被告昌平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齐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邓忠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10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入职被告处,职务为住院医师,入职时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在职期间原告遵守工作纪律,努力工作。现原告已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攻读博士学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亦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017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1022元。原告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依据是错误的,德国国立明斯特大学属于《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规定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范畴。本案中,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中,也将“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作为了约定解除的条件,且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该格式条款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方的解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解除事由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亦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昌平区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规定的违约金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未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自动离职,应支付违约金,考入国外院校不等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原告应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邓忠伟曾于2019年9月2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事项为:1.确认双方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已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2.昌平区医院及时向邓忠伟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3.昌平区医院及时协助邓忠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4.昌平区医院及时为邓忠伟办理社保减员手续。该委于2019年11月26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6150号裁决书,裁决:1.驳回邓忠伟要求确认《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已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的仲裁申请;2.驳回邓忠伟的其他申请请求。邓忠伟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京011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邓忠伟与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于2015年8月3日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2.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为邓忠伟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3.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为邓忠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4.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为邓忠伟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5.驳回邓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昌平区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1民终7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撤回上诉。双方确认(2020)京011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 (2020)京011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邓忠伟于2015年8月3日入职昌平区医院工作,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昌平区医院为邓忠伟办理落户手续。昌平区医院(甲方)与邓忠伟(乙方)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期限为2015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七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第十八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8月3日,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十五年,同时对各类公派进修、培训延长服务期限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6年1月25日,昌平区医院与邓忠伟签订《变更通知单》,变更聘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3日至2030年8月2日,变更服务年限为2015年8月3日至2035年8月2日。昌平区医院称该院选派邓忠伟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带薪参加积水潭医院全脱产规范化医师培训。邓忠伟于2019年8月24日向昌平区医院递交《离职信》,内容主要为其取得了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的资格,希望医院领导能批准其离职申请。2019年9月9日,邓忠伟向昌平区医院邮寄《确认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要求与昌平区医院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聘用关系。2019年9月之后,邓忠伟未再到昌平区医院上班,邓忠伟主张工作至2019年9月9日,昌平区医院称邓忠伟自2019年9月7日起旷工。昌平区医院支付邓忠伟工资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开始停发工资。2020年5月13日,昌平区医院向邓忠伟发出《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因邓忠伟于2019年8月24日提出辞职,2019年9月7日至今一直连续旷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规定,同意邓忠伟的辞职申请,决定从2020年5月13日起解除聘用合同,限邓忠伟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来昌平区医院办理离职手续,邓忠伟确认收到。 邓忠伟提交《公证书》、电子邮箱截图、电子邮件通知书、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截图等证据,称其考入德国国立明斯特大学,属于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昌平区医院不认可邓忠伟的主张,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高等院校是指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并以招收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而外国院校并未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置,也不以招收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目的,因此考入外国院校并不属于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昌平区医院称邓忠伟毕业后在该院解决了户口和档案,该院根据国家规定给其三年的规培时间,邓忠伟于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5月11日到积水潭医院全脱产培训,其用这三年时间考取了德国大学,在昌平区医院的实际服务期限不到8个月,邓忠伟未满服务期辞职,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二十八条约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见第三十五条附件。”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聘用合同附件一:本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连续在甲方院龄满15年,一次性缴纳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倍;连续院龄不满15年的,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3倍;其中,在我院入职时属于外省市进京人员(含非北京生源进京、人才引进、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安置),连续院龄不满10年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5倍。甲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执行。计算标准:(工资表的应发数+公积金+社保单位负担部分+期间补发的月工资项目)乘以对应的倍数+期间发放的绩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四、违约责任”处载明:“乙方要求调离的,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标准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服务年限每不满一年,缴纳违约金2万元。本服务协议书与《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聘用年限、服务年限及违约金额不相互冲抵。”昌平区医院主张以上为计算违约的依据,提交邓忠伟已发工资及绩效情况表,称邓忠伟共应支付违约金601022元。邓忠伟认可已发工资情况,但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理由如下:1.德国国立明斯特大学属于普通高等院校,邓忠伟享有单方解除权;2.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平等,按照协议约定,邓忠伟应承担12个月工资5倍的违约责任,昌平区医院违约只需承担1个月的补偿金,该协议是昌平区医院出具的,系格式条款,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另查,双方确认邓忠伟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 昌平区医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事项为:1.确认双方已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邓忠伟在30日内前往昌平区医院办理离职手续;3.邓忠伟按照合同约定向昌平区医院支付违约金601022元。该委于2020年11月11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017号裁决书,裁决:1.邓忠伟支付昌平区医院违约金601022元;2.邓忠伟到昌平区医院办理离职手续;3.驳回昌平区医院要求确认《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已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的仲裁申请。邓忠伟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公证书、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截图、服务协议书、变更通知单、离职信、博士研究邀请信及中文翻译版、确认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6150号裁决书、(2020)京011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7822号民事裁定书、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4017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邓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违约金601022元; 二、邓忠伟到北京市昌平区医院办理离职手续,已办理; 三、驳回邓忠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邓忠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郭晓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梦佳
判决日期
2021-09-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