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825民初637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玲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海玲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志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额尔登其其格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