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323民初101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明华、刘独春、江西恒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追加)、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萍乡分公司(追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1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8月27日,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48元,减半收取计18774元,由原告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罗利华
审判员刘伟华
审判员邓克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喻娟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