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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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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英、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03民初15321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水英与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以下简称边检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罗湖医院)及第三人黄祖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水英、第三人黄祖贵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伟,被告边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元,被告罗湖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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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水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5个冷冻胚胎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实施采卵手术,被告边检医院为原告采卵并冷冻7个分4管,用了2个现在还有5个。现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已无法实现,而这5个冷冻胚胎对原告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边检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被告边检医院返还5个冷冻胚胎。因被告边检医院称目前与被告罗湖医院达成协议,将冷冻胚胎保存的业务转移给了被告罗湖医院,之后的胚胎交付工作将由他们共同完成。第三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的主张出具了同意声明。 被告边检医院答辩称,第一,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我院的生殖医学科业务已移交至被告罗湖医院。被告罗湖医院完全具备进行生殖医学辅助的技术和能力,原告诉求没有必要性,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原告要求返还的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因为胚胎的保存条件极其严格,返还胚胎还牵涉到医学伦理问题,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或探索更为有效的执行方式,避免胚胎流入社会。 被告罗湖医院辩称,同意被告边检医院的意见。对于剩余胚胎数量,原告2016年1月取卵并冷冻了7个胚胎分4管保存。第一次使用了2个但没有成功受孕,第二次使用2个且成功受孕,目前仅剩余2管共3枚胚胎。 第三人黄祖贵述称,本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门诊病历、缴费票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于2015年起至被告边检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各方确认,原告及第三人在2016年1月在被告边检医院处经手术形成冷冻胚胎7枚分4管保存。2016年6月9日及10月14日分别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共计使用4枚胚胎,尚有冷冻胚胎3枚(分2管保存)未使用。原告此后持续向被告边检医院缴纳胚胎保存费用。2021年3月15日,被告边检医院将其生殖医学科业务统一移交被告罗湖医院。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罗湖医院续缴了胚胎保存费用直至2021年6月28日。此后原告未再缴纳费用。被告边检医院与被告罗湖医院陈述,因双方对生殖医学科业务的移交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故移交期间关于生殖医学科的相关工作需要二者共同配合完成。 原告主张取回胚胎的目的是换一家第三方机构保管胚胎,具体用途尚未确定。庭审中,原告表示如需要与被告进行胚胎交接,其同意自行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交接保管事宜。 另查,被告边检医院原名公安边防部队总医院(深圳武警医院),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为现名称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水英指定的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交付3枚冷冻胚胎。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水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饶弢 审判员陈莹颖 审判员黄源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颖仪 书记员陈美红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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