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媛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苏03执恢38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廷霞、王媛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变更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执行案号为(2019)苏03执244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刘廷霞交纳执行费28000元,2019年4月2日,本院依法将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苏03执恢23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刘廷霞交纳执行费6200元。2020年5月30日,本院再次终结执行本案。
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廷霞清偿债务45万元,并交纳执行费5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2015)徐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