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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川
联系方式:025-52898978
注册时间:2010-03-08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简介:
矿山机械、建筑工程用机械、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农业机械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租赁及技术服务;二手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房屋工程、土木工程、管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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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顺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91执恢3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基础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顺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东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顺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工基础公司租金5017546.01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尚欠的租金为本金,自应当支付次日起按照年利率16.9%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顺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工基础公司损失1287602.99元(以每期尚欠的租金为本金,自应当支付次日起按年利率16.9%计算至2014年5月1日止);三、顺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工基础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4523.15元;四、驳回徐工基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19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14890元,由顺东公司负担。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顺东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经徐工基础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63883.33元。执行案号为(2020)苏0391执144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16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顺东公司所有的旋挖钻机一台(型号:XR280D,发动机号:35299255)。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7日、2021年7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顺东公司所有的上述旋挖钻机进行了司法拍卖,均告流拍。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徐工基础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格44352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本案债务。后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顺东公司所有的上述旋挖钻机作价4435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徐工基础公司抵偿本案债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顺东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顺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顺东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顺东公司登记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顺东公司已经不在该住所地经营,现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顺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到位443520元,由徐工基础公司代缴执行费6553元。 2021年8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徐工基础公司并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另告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韩军 审判员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新祥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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