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真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91执65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真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427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一、截至2020年6月20日止,被告张真荣确认拖欠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449519.20元、利息5785.66元,合计人民币507377.86元,被告张真荣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37元,由被告张真荣承担(已缴纳)。该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真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7377.8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真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真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张真荣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存款余额18.69元;冻结张真荣财付通账户,存款余额6.81元;张真荣名下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无张真荣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不动产;经查询,张真荣名下机动车辆仅有一台雅马哈牌摩托车(牌号浙J×××××、注册日期:2008年11月22日)。
2021年3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在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扣押被执行人张真荣所有的徐工牌EBZ160型悬臂式掘进机,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不对张真荣采取司法拘留执行强制措施。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10时至2021年6月30日10时止、2021年7月19日10时至2021年7月20日10时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真荣所有的徐工牌EBZ160型悬臂式掘进机,拍卖已流拍。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将上述机械以流拍保留价人民币26.88万元交付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案件执行费7474元。
本次执行,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人民币261326元。
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韩军
审判员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蒙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