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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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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棠辉、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15民初3085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棠辉诉被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第一建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棠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慧妍,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妃、官童,被告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的负责人冯鉴泉,被告广州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黄雅妮到庭参加诉讼,南方电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对房屋的开裂、倾斜。要求加固、扶正、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对本次侵权,占用原告何棠辉的时间,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广州供电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距离原告何棠辉房屋不到3米远的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村500千伏和220千伏供电项目安置区工程,在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填土。原告何棠辉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附近房屋的户主也进行投诉,要求施工方委托房屋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并停止施工。2017年施工方在手续仍未完善的情况下,继续大量填土施工,工地比周边房屋土地高出1.6米高,房屋出现不规则开裂和严重倾斜。原告何棠辉多次投诉后,施工方为其房屋进行第二次鉴定,以及进行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但原告何棠辉明确要求施工方对其房屋沉降、加固扶正、恢复原状。为维护原告何棠辉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本院依原告何棠辉的申请追加广州供电局为被告。 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何棠辉未提供房屋合法来源的证明,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该予以拆除,并认为原告何棠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原告何棠辉自身建设有缺陷,也会导致损害扩大,与第三人施工极可能无关,需对损害进行鉴定。三、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是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压土的行为,对原告何棠辉房屋的损坏无需承担责任。四、涉案位置在2018年有其他工程及市政道路施工,原告何棠辉屋前道路施工,距离更近,如因为第三方造成房屋受损,这两处施工造成原告何棠辉房屋受损的原因更大,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工程的距离最远,对房屋造成受损是极低,乃至不可能。五、原告何棠辉在诉讼时效内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何棠辉对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答辩称,安置区为政府项目工程,工程所在地在施工前属于鱼塘,2014年11月3日,中标的施工单位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施工前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以固定施工前周边房屋的安全程度及证据保全。经鉴定机构检测,房屋在施工前已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2018年11月3日,被告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施工中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同时施工单位也一直与原告何棠辉协商修缮事宜。被告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在本案中没有存在过错或过失,与房屋损坏也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何棠辉起诉要求被告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加固扶正、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何棠辉对被告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供电局答辩称,一、原告何棠辉受让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建房时亦未依法按规定履行建房法定报建手续,故涉案房屋不属于合法建造而是违章建筑,且该房屋未依法登记,依法不产生物权效力。原告何棠辉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法定起诉条件。二、被告广州供电局与被告南方电网公司既不是涉案拆迁安置地项目的建设单位,也不是工程施工单位,本身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更没有共同侵权行为,并且其他被告的施工行为,也不是造成涉案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广州供电局与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何棠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交通费等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广州供电局与被告南方电网公司具有违法行为,及其房屋损害和其他损失是由被告广州供电局的违法行为所致,亦不能证明其房屋是合法建造,原告何棠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广州供电局与被告南方电网公司都不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变电站安置区工程,并不是变电站工程,从土地性质而言,被告广州供电局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告何棠辉房屋的受损是房屋本身的建筑材料收缩的原因,原告何棠辉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受损与施工工程有因果关系。 被告南方电网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村中心街,该房屋北面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村500千伏和220千伏供电项目安置区工程施工工地。何棠辉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土地由大岗镇南顺二经济联合社租给案外人吴润波,南顺二村村民吴润波将该土地转让给案外人大岗镇苗青村的村民黄锡钊,黄锡钊再将该土地转让给何棠辉,转让过程有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南顺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本院提供《住宅用地租赁合同》、《住宅用地转让协议书》两份作为证据。 2014年8月20日,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通过招标,确定从化第一建筑公司为500千伏狮洋变电站狮邑配套线路(大岗镇南顺二村)拆迁安置区-填土工程的中标单位。2014年11月3日,从化第一建筑公司与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从化第一建筑公司承包500千伏狮洋变电站狮邑配套线路(大岗镇南顺二村)拆迁安置区-填土工程。 2014年11月4日,由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委托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施工前涉案房屋进行鉴定。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4]4426)》认为,房屋地基基础局部稍有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导致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偏差,室外水泥地台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分离裂缝,个别墙体有饰面层渗水、空鼓、脱落、破损现象,个别天花板底有渗水、发黄痕迹,围墙局部有开裂、砖块松动现象,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该房屋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对房屋有损坏部位宜作修缮处理。 2018年11月8日,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委托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一份《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7816)》,分析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房屋地基基础局部稍有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导致房屋垂直度向西稍有偏差,室外水泥地台局部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及墙体在门、窗洞角位处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分离裂缝,个别墙体有渗水、抹灰层空鼓、脱落、瓷砖皮损现象,个别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开裂、渗水、发黄痕迹,室内地板砖局部有空鼓现象,围墙局部有开裂、砖块松动现象,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该房屋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可安全使用,对房屋有损坏部位宜作修缮处理。 此后,何棠辉认为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涉案房屋受到施工影响发生沉降等损害,引发本案纠纷。 诉讼中,何棠辉向本院申请涉案房屋加固扶正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经本院释明,何棠辉不同意变更为对涉案房屋受损成因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拒绝垫付鉴定费,认为上述两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已证明其房屋的损坏应由本案各被告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化第一建筑公司要求本案责任分成比例应由其申请该鉴定并垫付鉴定费。从化第一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何棠辉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棠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吕本超 人民陪审员梁桂华 人民陪审员梁志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绮琴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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