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林天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20民特101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天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潮阳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1〕166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林天才的仲裁请求第四项为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90日,且在仲裁前亦未变更,中山仲裁委按102天计算超出林天才的仲裁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潮阳公司权益。二、林天才在本市治疗,无伙食补助费发生,潮阳公司不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若要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林天才是建筑行业中的普工,工资是建筑行业中最低的,其2019年上班第一天发生工伤事故,应按上年度2018年建筑业工资标准,即年平均工资64747元(5395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中山仲裁委按7486元/月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林天才于2021年3月24日提交《林天才申办住院伙食补助费办理业务告知书》,超过举证期限,中山仲裁委于4月6日通知潮阳公司质证,潮阳公司不予认可、不予质证合法。该证据未经合法程序质证,中山仲裁委据此裁定由潮阳公司承担该费用属于违法裁定。
林天才辩称,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潮阳公司提出的申请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林天才经济特别困难,其工伤至今,潮阳公司既不给林天才申报工伤,也拒绝向林天才支付任何费用,请求法院尽快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6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1〕1669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潮阳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林天才工伤待遇差额8287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及医疗费);二、准许林天才撤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7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仲裁请求;三、驳回林天才其余仲裁请求。
林天才于2021年3月24日向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办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核,林天才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并未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金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梁以劲
审判员章文佳
审判员吴合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赖勇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