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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丘晓晖
联系方式:0752-2119323
注册时间:1983-06-13
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中605号壹品名仕大厦2层01-07号房
简介: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冷气安装工程;防水补漏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道路桥梁工程;供水排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种植与销售(种植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室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咨询;园林建筑设计咨询;建筑安装技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不含商场、仓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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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19民终14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与上诉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五、六项;2.依法改判为:(1)世纪杰达公司向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3395606.16元;(2)确认东江公司在工程款23395606.16元范围内对案涉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世纪杰达公司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38300元(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计算方式详见附表);(4)世纪杰达公司向东江公司支付窝工损失2000000元;(5)东江公司无需向世纪杰达公司支付违约金8254000元;(6)驳回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负担。二审法庭调查后,东江公司变更上述请求中的工程款数额为22169003.8元。事实与理由:(一)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23395606.16元。1.东江公司应付的剩余水电费为210996.2元。东江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水电费637598.56元无异议,但是一审法院在计算剩余工程款时忽略了世纪杰达公司已扣除水电费426602.36元的事实,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工程世纪杰达公司总共扣款1226602.36元(分别是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扣款1101802.36元、2017年3月6日扣款124800元),一审庭审中,东江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一致确认已扣除税费800000元,那么剩余426602.36元系扣除水电费,以上事实世纪杰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松山湖项目工程款支付汇总表》《水电费表一》可以体现。因此,剩余工程款中应扣除的水电费为210996.2元。2.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向东江公司退还质保金5327400元。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时间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质保期,明显对东江公司不公平,一审法院忽视了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其前因后果。确定质保期的起点不应单纯机械的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应当多方面考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世纪杰达公司存在严重的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行为。第一,东江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向世纪杰达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验收申请表,该验收申请表无需世纪杰达公司签名盖章,且已有监理单位盖章,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符合验收的标准,但是因世纪杰达公司的原因迟迟未能进行验收(包括:世纪杰达公司将装修工程、高低压工程、绿化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存在未完工或者资料不齐全的情况;4号楼装修违法且擅自提前使用,未进行整改;世纪杰达公司加装广告未按图施工)。根据东江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58.3-58.8条款的约定,世纪杰达公司应当在收到东江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后28天内组织验收,但是世纪杰达公司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意见,应当视为竣工验收合格,那么质保期的起算点应当从约定的组织验收时间届满之日开始。第二,世纪杰达公司就前述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影响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协商确定于2018年6月13日由东江公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世纪杰达公司,移交之后世纪杰达公司仍未及时解决前述问题,在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多次调解下,才在2019年8月26日进行验收。因此,案涉工程无法进行验收的责任在于世纪杰达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质保期未届满,无疑是将世纪杰达公司的过错强加于东江公司。质保期的计算时间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实际竣工日期,以保障东江公司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不管从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还是从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案涉工程质保期均已届满,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退还质保金5327400元。综上,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395606.16元(结算总价177580000元-已支付款项150673397.64元-税费3200000元-水电费210996.2元-保证金100000元)。(二)一审法院认定“东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系重复计算损失”是错误的,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违约金的规定强调了违约金的补偿性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款项产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不冲突,即违约金与利息是可以同时支持的。2019年8月13日,世纪杰达公司在《关于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二)》[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二)》]中承诺2019年9月前支付1250万元,最迟不超过2019年10月底支付97%,但是世纪杰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应当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另外,世纪杰达公司拖延验收长达一年多,且至今尚未向东江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东江公司的损失远超过违约金上限8254000元,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东江公司的损失,故应当支持东江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2.违约金的上限约定系针对世纪杰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双方关于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在《世纪现代服务大厦施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4款明确约定:“如果甲方没有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每天需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至付清之日止”。双方在《施工合同》第83.5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迟延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上限是合同总价的5%,而逾期支付结算款,则需按照每天10万元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因此,东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并不重复。(三)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窝工损失2000000元。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窝工损失不适用于验收阶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虽完工且符合验收标准,但是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因世纪杰达公司4号花园办公楼的“不上人屋面”改为“上人屋面”且不整改,导致安全监督无法终止,且高低压资料及装修资料未提供、分部分项资料无法送审,无法进行验收,致使东江公司项目部不能解散,造成了窝工损失,合计19个月(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共计4394300元,现东江公司主张支付窝工损失2000000元。(四)一审法院认定“东江公司存在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是错误的。1.东江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已载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该申请表无须世纪杰达公司盖章签名,监理单位盖章签名已证明该完工时间是真实的,在世纪杰达公司未能提供反证的情况下,理应予以采纳。一审法院不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却采用推定的方式得出对优势证据方不利的结论,对东江公司不公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以及东江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6.3条款“工期顺延”的约定,因世纪杰达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单单延误支付款项的时间已远超30天,故东江公司可以顺延工期。一审法院认为东江公司请求工期顺延手续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14天内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东江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所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九款第六条“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双方的往来文件,收件方必须在签收之日起两天内回复,逾期视为收件方对发件方的文件内容无异议”的约定,已变更了《施工合同》原本的约定,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东江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世纪杰达公司签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那么理应认定为工期顺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即使工期顺延的申请程序存在瑕疵,本案中确实存在工期顺延的事实,也应当认定工期相应顺延。另外,东江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五点“甲方未按约定的节点按时支付当期工程款项,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甲方违约”的约定并未要求东江公司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而是约定直接顺延,且属于世纪杰达公司的违约责任。这是双方对造成工期延误这一特殊情形进行的特别约定,按照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的原则,即发生了世纪杰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东江公司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相反应由世纪杰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管东江公司是否有申请工期顺延或者是否程序合法,均不重要,因为该条款已经明确顺延工期,那么东江公司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了世纪杰达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但是却未认可逾期付款带来的后果,明显对东江公司不公平,本案中东江公司有正当理由顺延工期,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3.一审法院认定东江公司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延误时间为39天,而按照合同约定东江公司逾期超过30天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世纪杰达公司增加了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确认增加工期,其中4号楼西侧、南侧外架拆除工期则为8天,其他项目按实际工作需求确定,按常理来说增加工程的工期远超过9天。同时,2017年2月26日,东江公司向世纪杰达公司发送了《工作联系单》,明确需增加工期约35天,世纪杰达公司签收后虽未回复,但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九款第六条“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双方的往来文件,收件方必须在签收之日起两天内回复,逾期视为收件方对发件方的文件内容无异议”的约定,可以认定世纪杰达公司是同意顺延工期35天的,那么折算下来,东江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4.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东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东江公司仅仅是逾期39天,则需要承担8254000元的违约责任,而世纪杰达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的时间长达两年多,却也仅承担8254000元的违约责任,世纪杰达公司的违约成本过低,明显不合理。如果支持世纪杰达公司的诉请或者不支持东江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这无疑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及行业规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对东江公司不公平,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东江公司的请求。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辩称,(一)扣除质保金、税费、水电费、人防工程等应扣未扣款项后,世纪杰达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14010361.09元。1.东江公司剩余应付的水电费为918841.27元。世纪杰达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水电费637598.56元也无异议。依据加盖了监理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显示,案涉工程在2016年4月1日开工,一审法院在计算中遗漏了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水电费共计281242.71元。《松山湖项目工程款支付汇总表》《水电表一》显示应扣除款项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7日应扣除金额1101802.36元,2017年3月16日应扣除124800元,合计应扣除总金额1226602.36元。世纪杰达公司发给东江公司的应扣款项确认函,也标注了应扣已扣的金额为80万元,一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应扣已扣金额80万元为世纪杰达公司为东江先行垫付税款总金额4000000万中的税费800000元,但是剩余的426602.36元属于应扣未扣款项。东江公司主张426602.36元就是应扣已扣的水电费毫无依据。2.质保期未满,世纪杰达公司不应在此时支付东江公司质保金5327400元。扣留工程总价款的3%即5327400元作为质保金,合同约定为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给世纪杰达公司起两年,东江公司提交的六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是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质保期应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至今未满两年,世纪杰达公司不应在此时支付该款项。3.东江公司应付世纪杰达公司人防工程款2550000元。2016年4月21日世纪杰达公司与东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该补充协议的签订进行了公证。《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约定了工程规模和特征;承包范围为2015年12月30日世纪杰达公司发至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双方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65080000元。合同中甲供材料、设备(如有)、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等费用在结算时应扣除。关于承包内容“按图纸内容全部完成(含室内外全部工作内容,含人防工程,发电机。”《补充协议》中所指的人防工程的工程量总价是2014年1月21日世纪杰达公司与由东江公司引入的第三方签订的《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为2550000元。甲方间接提供了人防工程材料、设备应在费用结算时扣除。综上,世纪杰达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4010361.09元[结算总价177580000元-世纪杰达公司已支付款项150673397.64元-税费4000000元(应扣已扣税费800000元+应扣未扣税费3200000元)-水电费918841.27元-园林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人防工程款2550000元-质保金5327400元=14010361.09元]。(二)东江公司主张世纪杰达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38300元(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不合理,毫无法律依据。世纪杰达公司存在逾期行为造成违约,已承担了违约金,不应再承担逾期利息。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九条第四点约定:“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项,且延期支付累积达到30天以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经明确了违约金,东江公司在主张违约金的基础上,再次就世纪杰达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重复计算了自己因世纪杰达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已经就逾期付款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为8254000元(合同价款165080000元×5%)。世纪杰达公司已经对自己的逾期行为承担了8254000元的违约金,于法不应再承担逾期利息。(三)东江公司主张世纪杰达公司需向东江公司支付窝工损失2000000元,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应得到支持。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发生在验收阶段,工程已经完工,东江公司已经撤场,并将工程实际移交给世纪杰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窝工损失是发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东江公司的“窝工”损失发生在工程已经完工的验收阶段,该阶段不存在施工问题。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包含了工人工资,其提交的证据为自行制作的工资签收表,无法体现实际具体支出了该部分金额,是否因案涉工程而产生工资,也无法证明这些人员在对应时间段无其他工作,全部滞留在案涉工地。故,世纪杰达公司不应支付东江公司的窝工损失2000000元。(四)东江公司实际存在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需向世纪杰达公司支付违约金8254000元。东江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显示东江公司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但该日期为手写,也无确认人员或手写人员在旁签名,也无任何单位盖章确认,该表格上其余日期均为打印。表格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名盖章日期均为2018年1月18日。但是2019年7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表述,2017年12月31日前东江公司已完工,东江公司完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双方不认可,存在争议,故在《会议纪要》中也未明确确切日期,东江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完工日期不打印而手写,也是存在对完工日期的不确定因素。东江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公司,2016年1月18日与世纪杰达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加盖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专用章,在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完全不同时间概念上区分不了,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而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延误工期长达642天。现东江公司也确实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东江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计算出来的违约金(165080000元×3‰×延误工期天数),远超过合同总价5%的8254000元。综上,东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世纪杰达公司应支付东江公司工程款14010361.09元(一审判决金额17641603.8元-还应抵扣款金额3631242.71元)。事实与理由:(一)世纪杰达公司在与东江公司签订的《世纪现代服务大厦施工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第二项第一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图纸以内地下部分:按图纸内容全部完成(含室内外全部工作内容,含人防工程,发电机)”。第一项第三条约定“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结算的总价款中原协议中的固定总价16508万元是包含了人防工程的价款。世纪杰达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签署时间是2014年1月21日,早在东江公司2016年1月18日承包前就已经发包给第三方,为何还与东江公司所签署的协议中包含了人防工程,就是因第三方是由东江公司引荐进入,事前约定款项结算由东江公司进行结算,因此才会再与东江公司晚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固定总价16508万元中包含了人防工程。因此,东江公司的结算款中应扣除2550000元的人防工程款。(二)世纪杰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50673397.64元,是实际银行转账的金额,双方因开票税费的问题上已确认世纪杰达公司已经扣除800000元税费,故世纪杰达公司与东江公司实际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51473397.64元。(三)世纪杰达公司提交的水电费的清单及对应的发票凭证付款日期时间是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其中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水电费共计281242.71元。综上,世纪杰达公司在现阶段还应抵扣款项为3631242.71元(人防工程2550000元+税款800000元+水电费281242.71元)。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世纪杰达公司的上诉请求。 东江公司辩称,(一)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扣除人防工程款项2550000元没有依据。世纪杰达公司与第三方签署《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承包的内容是防护设备制作安装。而世纪杰达公司与东江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承包的内容仅是人防工程的土建,不包含防护设备制作安装,故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的费用原本即应由世纪杰达公司自行承担,其主张扣除并无依据。另外,根据世纪杰达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其实际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为1963500元,并非2550000元。一审判决对人防工程款项不需要扣除的认定正确。(二)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应扣除水电费281242.71元没有依据。案涉工程杰达公司总共扣款1226602.36元(分别是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扣款l101802.36元、2017年3月6日扣款124800元),其中的426602.36元系扣除水电费。世纪杰达公司一审提交的表格显示,2016年1月1I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水电费加上税费800000元为1101802.36元,也就是说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5日的水电费为301802.36元,现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仍主张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水电费281242.71元,属重复主张。综上所述,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东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世纪杰达公司支付东江公司工程款26906602.36元;2.世纪杰达公司支付东江公司违约金8254000.00元(违约金按合同价款165080000元的5%计算);3.世纪杰达公司支付东江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438300.00元(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附表);4.世纪杰达公司支付东江公司窝工损失2000000.00元;5.世纪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确认东江公司对所施工的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由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东江公司向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8254000元;2.由东江公司负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东江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16年1月18日,东江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世纪杰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备案加盖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专用章。合同价款为165080000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4约定“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关于进度款,通用条款第81.1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6)根据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通用条款82竣工结算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82.5款规定办理。”82.2为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约定,82.3为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82.5支付工程。其中82.5约定“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关于结算款支付时间83.1款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按照第83.2至83.5款规定办理。”83.3约定“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约定“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83.5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84.2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止。”84.3约定“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5.1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85.3约定“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第78.2款约定“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专用条款28.1款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16508000元。”第38.1款约定“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2日。”第59.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 2016年4月21日世纪杰达公司与东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对该补充协议的签订进行了公证。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总价。约定了工程规模和特征。承包范围为2015年12月30日世纪杰达公司发至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双方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关于合同工期,约定开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165080000元。合同中甲供材、设备(如有)、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等费用在结算时应扣除。关于工期承诺约定“1、甲方(世纪杰达公司)和监理单位按书面审核批准的总工期进度计划、节点工期检查乙方(东江公司)的实际进度。2、除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等非乙方自身原因外,乙方不得拖延工期。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的总工期进度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如乙方进度计划因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并且延误工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4、若本工程因乙方单方面的原因不能在协议工期内全部竣工,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5甲方未按约定的节点按时支付当期工程款项,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关于价款支付及付款方式约定“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完成且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付款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5%;甲乙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后开始进行结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工程结算协议后,付款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7%。保留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满二年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金支付完毕、保修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应付的质量等责任。本工程乙方承保范围内全部工程完成且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条件后,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如甲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则视为审核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履行支付。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项,且延期支付累计达到30天以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在甲方已按约定节点时间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乙方的哪些行为导致拖延工期的视为违约。 2018年1月11日,世纪杰达公司向东江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按照合同付款节点要求支付已完工程量85%的工程款,按照合同本期还需付款人民币3331.8万元,实际需支付3000万元。我司承诺上述工程款分三批支付,第一次于2018年1月11号200万元支付完成。第二次于2018年1月19号1000万元支付完成。第三次于2018年1月30日剩余1800万元支付完成。” 东江公司提供2019年7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有市住建局、世纪杰达公司、东江公司、湖北三峡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会并签名确认。该纪要记载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2018年6月13日移交场地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竣工增加工程结算书。“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目前已达到建设单位支付至合同价款85%的支付节点,责成世纪杰达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前将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85%。二、世纪杰达公司承诺配合东江公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盖章工作,并于2019年7月11日前往完成……三、关于结算问题。双方同意在2019年7月10日前完成对数工作并签字确认。在结算过程中,若仍存在争议,可将相关争议问题列出清单报市住建局协调……五、世纪杰达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六、关于施工成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问题。建议双方继续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东江公司提供2019年8月1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二)》,该会议纪要有市住建局、世纪杰达公司、东江公司参会并签名确认。该纪要记载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7758万元,具体结算手续双方在2019年8月16日前办理完毕。世纪杰达公司承诺在2019年8月16日前将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85%,即还需要支付120万元,东江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关于东江公司提出的1250万元增加工程问题[包括已签署合同《世纪服务大厦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承包合同》中的80万元工程款]。世纪杰达公司承诺在2019年9月底前支付完毕。世纪杰达公司承诺根据资金回笼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最迟不超过2019年10月底,将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窝工索赔问题,建议双方继续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东江公司承诺在2019年8月17日前完成场地移交。 东江公司提供2019年11月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三)》,该会议纪要有市住建局、松山湖建设局、世纪杰达公司、东江公司参会并签名确认。经协调,东江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9年8月17日,世纪杰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东江公司签署《世纪现代服务大厦结算书》,两公司加盖了公章,同时世纪杰达公司有谭大刚签名。载明乙方根据合同之外实际增加工程量,已向甲方提交了增减工程结算文件及凭证。甲方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单项、数量、单价做了逐一审核。经甲乙双方多次沟通后达成一致,签订本结算书。确认“世纪现代服务大厦”项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65080000元;《世纪服务大厦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为80万元;经审核乙方提供的增减工程结算资料,核定该部分增减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1700000元。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人民币177580000元。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不认可竣工总工程款。并提供《世纪杰达现代服务大厦结算证明》,东江公司对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不认可关联性。因为该份结算证明双方已确认作废,于2019年8月13日确定结算价款为177580000元,无须第三方核算。 东江公司提供六份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签名盖章。验收组一致认为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验收。 关于案涉工程完工和验收,东江公司提供六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证明案涉工程在2017年12月20日完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合同工期为2017年11月22日。全部申请表上有总承包方东江公司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盖章同意竣工验收。该表格上的完工日期为手写,其余日期均为打印,施工单位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监理单位盖章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 本案当事人均确认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50673397.64元。东江公司提供2016年10月10日关于4号花园办公楼提前投入使用的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等证明付款节点及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东江公司应承担的水电费和税费尚未扣除。关于税费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提供原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对案涉工程税票先行全额开具事宜进行了约定,“一、本工程全额开具发票,预估应缴税费3.76%人民币6207000元,甲方(世纪杰达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000元,乙方(东江公司)支付剩余应缴税款。二、甲方支付的税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项时参照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按比例抵扣。三、因纳税行为不可逆,一旦缴纳后无法退还,双方已充分了解,且甲方办理产权证等许多事项需要发票,双方同意将发票交给甲方入账。”东江公司确认世纪杰达公司已扣除800000元税费。关于水电费,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提供了水电费清单和对应的发票凭证,拟证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扣水电费753177.13元。根据付款列表显示,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日的水电费共计425844.79元;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9日的水电费共计327332.34元,其中缴费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的水电费属于2018年7月前的,该部分共计211753.77元。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其与第三方签署的《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所涉工程款应从东江公司主张工程款中抵扣。因为东江公司承包范围包括人防工程,但实际由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款2550000元应扣除。东江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确认,合同签署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该工程安装早在东江公司2016年1月18日承包前就已经发包给第三方,与东江公司无关,不应当在东江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且杰达公司主张扣除2550000元,但证据显示向第三方支付的金额为1963500元。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东江公司收取第三方园林公司100000元,后园林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达成民事调解,调解金额中包含了该保证金100000元,由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向第三方园林公司垫付返还。东江公司应将该保证金返还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直接在结算款中抵扣。东江公司认为按照《三方协议》第1条第2款约定“丙方(世纪杰达公司)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东江公司)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如乙方(园林公司)押金不足以抵罚款,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代为从乙丙方签订合同工程款中扣除”。东江公司主张保证金退还应由东江公司扣除相应罚款后再由东江公司退还园林公司,世纪杰达公司无权代表东江公司与园林公司达成调解,无权处分东江公司的权利。 关于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东江公司提供2019年8月21日提交给世纪杰达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事由为窝工及动态分补偿事宜,内容为“2018年1月,我司城建等额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因你司4号花园办公楼的不上人屋面改上人屋面,贵司拖延不整改,造成安全监督无法终止。后续又因你司发包的高低压资料及装修资料未提供,分部分项资料无法送审,造成拖延。再后面,因你司委托广告公司安装户外广告未整改,初验不能回复,竣工验收资料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不盖章,导致竣工资料无法报质安站。因本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导致我司本项目部不能解散,相关报建人员不能解锁,还需要对本项目进行安保工作,给我司造成了窝工损失,合计窝工19个月(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损失4394300元(仅工资)。根据《世纪ICC售楼中心装修工程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深圳高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约定,及你司目前实际负责人王晶承诺,因你司原因造成的我司动态分损失由你司承担,海大装修7分,高语园林4分,窝工17天(2017-12-16至2018-1-2),贵司5分,应赔偿我司损失484220元(窝工9660×17=164220元,16×20000=320000元)。”世纪杰达公司签收后书面写明:“验收完成后司法解决。”为证明窝工损失,东江公司提供松山湖世纪现代服务大厦项目部工资表,有显示签名。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对该十八份工资表三性不确认,认为表格为东江公司单方制作,且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期间是不存在的。 关于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东江公司延误工期,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东江公司提供2016年12月9日《世纪ICC售楼中心装修工程三方协议》和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日之间的工作联系单,拟证明非因东江公司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竣工验收延误,且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免除东江公司责任的事实。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对三方协议和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不认可。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认为分包工程不能成为东江公司抗辩工期延误、竣工验收的理由,东江公司作为总包方,对第三方公司的工期进度负有监督义务,对逾期工期也有约定相应的扣分制度。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认为施工中增加或减少工程是工程的一部分,不会必然导致工期顺延。 世纪杰达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世纪投资公司。案涉工程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已支付工程款为150673397.64元。东江公司主张诉请违约金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九条第4点的约定“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项,且延期支付累计达到30天以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东江公司认为主张利息是根据会议纪要在2019年9月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但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并未按该约定支付,因此应支付利息。东江公司主张自己的窝工期间为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东江公司认为窝工发生在验收阶段。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延误工期长达642天,合同约定2017年11月22日竣工,但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工期延误642天。 以上事实,有东江公司提交的证据:建筑业企业资质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公证书、补充协议、承诺函、2019年7月4日核准的会议纪要、2019年8月13日核准的《会议纪要(二)》、结算书、1号高层办公楼竣工验收报告、2号花园办公楼局竣工验收报告、3号花园办公楼局竣工验收报告、4号花园办公楼局竣工验收报告、5号花园办公楼局竣工验收报告、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工作联系单、2017.12-2019.8工资表18张、2019年11月8日核准的会议纪要(三)、企业信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作联系单、三方协议等;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份、补充协议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汇总表、工程款记录、水电费、税费清单、付款申请单、《合同》、付款凭证、《结算证明》、发票及庭前会议笔录、一审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东江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世纪杰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确认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50673397.64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世纪杰达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二、东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能否成立;三、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能否支持;四、东江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是否存在逾期完工及逾期完工的责任,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及金额能否成立;六、世纪投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世纪杰达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对于东江公司施工部分总工程款,东江公司主张按照2019年8月17日的《世纪现代服务大厦结算书》确定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177580000元。该结算书有两公司盖章确认。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该结算书不是最终结算,并提供一份结算证明,认为应由第三方进行鉴定。但该证明时间早于2019年8月17日,在双方签订《世纪现代服务大厦结算书》后已经作废。一审法院认可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177580000元。双方均确认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为150673397.64元。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在结算价中应抵扣的款项包括:税费、水电费、人防工程合同款、园林公司保证金。 关于税费。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甲方(世纪杰达公司)支付的税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在甲方支付乙方(东江公司)工程款项时参照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按比例抵扣。”世纪杰达公司已支付4000000元税款,按协议约定该税款应在支付给东江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双方均确认已抵扣金额为800000元,剩余3200000元未抵扣。因此,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在应支付工程款中抵扣3200000元税费,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水电费。东江公司主张《补充协议》约定“结算价款需扣除甲方代扣代缴施工用水电费。”认为确定结算价款为177580000元时已抵扣水电费。但根据双方《世纪现代服务大厦结算书》内容,只看到关于实际增加工程量和原工程单项、数量、单价的审核,并未提交水电费已扣除。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水电费应在结算价中予以抵扣。鉴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证明案涉工程在2017年12月20日完工,2019年7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记载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2018年6月13日移交场地给建设单位。在2018年6月13日前工程仍处于东江公司控制中,在该日期前的水电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东江公司负担,根据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提供的水电费明细单和对应的发票显示,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0月11日的水电费共计425844.79元;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的水电费属于2018年7月前的,该部分共计211753.77元。因此,截止2018年6月移交时的水电费应为上述两部分相加,金额为637598.56元(425844.79元+211753.77元)。对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计算至2018年底的水电费抵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与第三方签署的《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所涉工程款应从东江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中抵扣。该与第三方的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21日,早于东江公司作为总承包的2016年1月18日,且双方在2019年8月17日签订《世纪现代服务大厦结算书》时对东江公司施工的工程单项、数量、单价进行了审核结算,该结算价是根据东江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得出的,未包含东江公司未施工的部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东莞市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所涉工程并未在本案当事人结算时一并结算在东江公司施工部分的总工程款内,因此,不应对合同所涉款项进行抵扣。 关于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退还园林公司的100000元保证金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该保证金100000元由东江公司向园林公司实际收取,在验收合格后应由东江公司退还园林公司,但东江公司并未退还。东江公司不认可园林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之间的调解,认为世纪杰达公司无权处分东江公司权利。但世纪杰达公司确实实际向园林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而该保证金由东江公司实际收取,应由东江公司退还。因此,东江公司应向世纪杰达公司返还其代为退还的保证金100000元。对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的该抵扣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东江公司主张可能和园林公司存在未结清的罚款问题,这是双方的纠纷,东江公司可以另行向园林公司主张,但不能改变世纪杰达公司代其退还保证金的事实。 因此,应抵扣的总金额为3937598.56元(税费3200000元+水电费637598.56元+保证金100000元)。 关于合同价款3%的质保金。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给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起两年。东江公司认为在2018年1月18日已经提交了验收申请表,移交给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日期时2018年6月13日,不管以哪个时间为准,质保期都已届满,质保金符合支付条件。但根据东江公司自己提供六份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是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质保期应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至今未满两年。质保金3%(即5327400元)还未满支付期限,东江公司诉请在此时支付该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在现阶段应支付款项为17641603.8元(结算总价177580000元-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已支付款项150673397.64元-应抵扣金额3937598.56元-质保金53274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东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能否成立。东江公司主张诉请违约金是根据《补充协议》第九条第4点的约定“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项,且延期支付累计达到30天以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东江公司认为主张利息是根据会议纪要在2019年9月底支付至结算款的97%,但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并未按该约定支付,因此应支付利息。东江公司诉请二中主张的违约金和诉请三中主张的利息,所依据的都是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东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东江公司在主张违约金的基础之上,再次就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重复计算了自己因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已经就逾期付款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合同价款16508000元的5%为8254000元,东江公司仍对同一工程所涉工程款的逾期付款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54000元,对东江公司超过该金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能否支持。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发生在验收阶段,该阶段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东江公司已经撤场,并将工程实际移交给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东江公司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要求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支付窝工损失,但该条规定是关于工期顺延,并未涉及“窝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窝工损失的规定是“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东江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发生在工程已经完工的验收阶段,该阶段现场已经不存在施工问题。且东江公司提出的损失金额包含了工人工资,证据为自行制作的工资签收表,无法体现具体支出了该部分金额,且无法证明这些人员在该时间段是否无其他工作,全部在案涉工地,是否因案涉工程而产生的工资。而东江公司多次在《会议纪要》协商中提出该损失,均未与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均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认为东江公司在验收阶段主张“窝工”,此时已经不存在施工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窝工的规定。对东江公司在验收阶段主张的窝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东江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东江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符合请求优先受偿的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应付款时间按照《会议纪要(二)》第五条最迟不超过2019年10月底,将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东江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一审法院确认其在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未付工程款1764160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五。是否存在逾期完工及逾期完工的责任,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及金额能否成立。根据加盖了监理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显示,工程在2016年4月1日开工,合同工期为2017年11月22日。结合《会议纪要》内容,工程确实在2017年12月完工,2018年6月13日移交场地给建设单位。因此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东江公司延误工期至2019年8月26日不能成立,该日期只是双方竣工验收的日期,并不是完工日期。但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记载,东江公司确实晚于合同工期2017年11月22日完工。东江公司提供《工作联系单》和《三方协议》等证据,主张系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但按照合同约定工期顺延要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若是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东江公司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工期顺延的手续,但东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过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的所必须的手续。因此,东江公司确实存在工期延误。关于延误工期的责任,《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3、乙方……延误工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按照该约定,延误工期累计30天,违约金已经为165080000×3‰×30=14857200元,远超过合同总价5%的8254000元。即按照该约定的计算标准,即便延误工期未超过30日,违约金已远超过最高限额的合同总价的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显示东江公司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但该日期为手写,该表格上其余日期均为打印。表格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名盖章日期均为2018年1月18日。该表格没有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作为发包方的确认,一审法院无法根据该单独的手写完工日期确定东江公司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按照申请表手写日期2017年12月20日,东江公司延误工期28天,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手写日期处没有人员签名确认该手写日期的效力,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该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但结合《会议纪要》记录显示工程在2017年12月完工。记载手写完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上各方签名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一审法院可以确认在该申请表2018年1月18日形成前东江公司肯定已经完工,即结合《会议纪要》表述,2017年12月31日前东江公司已完工。鉴于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完工日期,而一审法院又无法采纳仅有东江公司和监理单位盖章而无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确认,且该手写完工日期旁没有任何单位签名或盖章确认的2017年12月20日为完工日期。虽然按照2017年12月20日只延误工期28天,东江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手写日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手写后也无确认人员或书写人员在旁签名。一审法院只能确定东江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工。鉴于东江公司确实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东江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即便是延误日期为28日,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已经超过合同总额的5%。因此,在东江公司确实存在延期完工,又无法证明自己延误工期少于30天的情况下,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主张按照合同总额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东江公司应支付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8254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六。世纪投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江公司认为世纪杰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世纪投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世纪投资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纪杰达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东江公司诉请世纪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世纪杰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江公司支付工程款17641603.8元;二、世纪杰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日向东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54000元;三、世纪投资公司对世纪杰达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确认东江公司在工程款17641603.8元范围内对案涉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东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世纪杰达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8254000元;六、驳回东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诉讼费共244794.51元(其中受理费239794.51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东江公司负担84711.75元,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负担160082.76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4789.00元,由东江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东江公司补充提交两份证据材料:1.东江公司与世纪杰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用于证明因增加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而增加工期8天或以上的事实;2.2017年2月26日《工作联系单》,用于证明案涉办公楼阳台玻璃栏杆在已完成安装的情况下,因世纪杰达公司提出修改意见,而变更做法和材质,需要增加工期35天的事实。 世纪杰达公司、世纪投资公司质证如下:1.《工程承包合同》没有世纪杰达公司的盖章,不予确认,但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的确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东江公司所述的工作量应该属实;2.玻璃栏杆事宜属于修改工程,按照《工作联系单》,玻璃预订需要25天,实际施工只需10天就可完成,玻璃栏杆可以与其他工程同时施工,不需要另外增加工期。确认结算总价款包含了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玻璃栏杆修改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增加工期需要监理签字同意。 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认定如下:上述两份证据系东江公司为证明其存在合理顺延工期事由而进行的证据补强,世纪杰达公司亦确认增加了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玻璃栏杆修改工程的事实,且案涉《会议纪要(二)》及结算书均确认了该份室外给排水(雨污水)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增加工程量的对价80万元的事实,虽然前述《工程承包合同》缺乏世纪杰达公司签字盖章,但可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应予以确认。《工作联系单》有世纪杰达公司人员签收确认,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确认。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庭调查时,东江公司确认其上诉状中关于世纪杰达公司已扣除水电费426602.36元、已扣除税费800000元的事实主张有误,并申请撤回相应上诉主张。东江公司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变更上诉请求中的工程款数额为22169003.8元(结算总价177580000元-已付款项150673397.64元-应扣未扣税费4000000元-水电费637598.56元-园林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世纪杰达公司代交,当月产生的费用下月缴交。世纪杰达公司提供的水电费明细和对应发票显示,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水电费金额为301802.35元,其中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水电费为281242.71元。 案涉《施工合同》第36.3、36.4条关于“工期顺延”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资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资等)、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世纪杰达公司作为甲方,东江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天计算,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8254000元(16508万元×5%):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的总工期进度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如乙方进度计划因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且甲方书面通知后,措施不力或仍没有按照甲方的要求改进,并且延误工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2.若本工程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在协议工期内全部竣工,视为乙方违约;3.在甲方已按约定的节点时间支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以各种理由、借口要求或以停工、拖延工期等手段变相要求甲方在未达到支付条件的时间节点支付款项,视为乙方违约;4.在甲方已按约定的节点时间支付款项的前提下,乙方发生拖欠工资或供应商货款而造成社会不安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聚众围堵索要工资等),乙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负全责;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用于垫付拖欠的乙方人员工资和供应商货款,且视为乙方违约;5.在甲方已按约定的节点时间支付款项的前提下,因乙方拖欠设备款、材料款、劳务费、工资、分包工程款或其他应付费用,或因乙方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牵涉到相关纠纷中,或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视为乙方违约;6.甲方未按约定的节点按时支付当期工程款项,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甲方违约;7.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项,且延期支付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视为甲方违约。 《补充协议》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为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双方的往来文件,收件方必须在签收之日起两天内回复,逾期视为收件方对发件方的文件内容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三、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1887761.09元; 四、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的12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的1250万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中的2860361.09元的利息,应自2019年11月1日起,其中的5327400元的利息,应自2020年7月12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三、四项确定的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确认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1887761.09元的范围内对案涉世纪现代服务大厦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八、驳回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九、驳回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诉讼费244794.51元(含案件受理费239794.51元、保全费5000元),由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78元,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94816.51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4789元,由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15.85元,由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90.15元(已预交132477.81元,应退还114987.66元),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94625.7元(已预交127649.62元,应退还33023.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海晖 审判员王相东 审判员杨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淑霞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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