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630民初12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宜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乐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黄高速公路土建6标项目部物权保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福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福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福乐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贺延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博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