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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1-56784839
注册时间:2001-12-19
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简介: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科研设计;建筑钢结构制作;公路运输;石油制品、防腐涂料、金属材料;绿化;咨询;砼制品;吊装车辆、工具租赁、修理;仓储;商贸服务业;建、构筑物拆除;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海外举办各类企业;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安装、维修、改造;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设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机械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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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洋浦西部钢铁有限公司、洋浦财务管理总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执异131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建设公司)与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洋浦财务公司、洋浦财政局、洋浦地税局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3号判决),判决:一、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二十冶建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二、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二十冶建设公司偿付借款期内利息81.3万元及自199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三、第三人洋浦财务公司对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第三人洋浦财政局、第三人洋浦地税局在5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洋浦财务公司上述第三项还款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二十冶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7575元,由原告二十冶建设公司承担8725元,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洋浦财务公司、洋浦财政局、洋浦地税局共同承担128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520元,由第三人洋浦钢铁公司、洋浦财务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260元,由第三人洋浦财务公司承担。洋浦财政局、洋浦地税局不服203号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1年6月11日作出(2001)沪高经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能履行义务,故二十冶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9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947号(以下简称执94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执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3号判决中止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另查明,二十冶建设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更名为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2月4日又更名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又查明,根据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材料,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经营状态为注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曾用名海南省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洋浦开发区网站刊登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载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8年7月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二、2018年7月5日起,原洋浦经济开发区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院203号判决、执94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材料、发布日期为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当事人陈述意见、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判决结果
变更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为(2001)沪二中执字第947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喆明 审判员徐庆 审判员徐江 书记员王乐轶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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