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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筑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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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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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艺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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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866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第一工程队八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万科洋浦花园四栋二门604室。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4989号1幢1层1186室。法定代表人田飞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虎,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筑、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中,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上诉人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上诉人李建筑的上诉请求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李建筑负担1438元、上诉人上海觚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单珏 审判员潘春霞 代理审判员潘静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黄白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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