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舜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93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38号115室。法定代表人朱爱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潘东灿,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双埠村勤俭139号。委托代理人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朱江龙,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小区东二区1幢401室。委托代理人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舜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50元,由上诉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清
代理审判员庞建新
审判员陆文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樊华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