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济汽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591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南天公司认为,南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同济汽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采用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上诉人南天公司已按当事人的上述管辖约定,就双方之间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的争议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而原审法院在2014年11月21日将本案纳入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流程并不属于立案,原审法院以2014年11月21日作为其对本案的立案时间,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误。故南天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询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2015年12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本院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渊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吴盈喆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曾旭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