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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
联系方式:0391-2952386
注册时间:2002-04-30
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月山街道月山二号院11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凿井工程施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电子智能化工程施工、防腐防水保温工程施工、水电暖通安装、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体育场及设施工程施工、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石油化工管道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温室大棚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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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03执469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3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向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因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有零星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处置。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名下有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刘晓莉有明锐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H×××××),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上述车辆于2023年9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刘晓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导入楼盘)1单元1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导入楼盘)2号商铺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号),本院已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均无法处置。上述房产于2024年6月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为01×××52、01×××05),本院已冻结上述公积金账户,本院系轮候冻结,均无法处置。上述公积金账户于2024年9月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1年6月25日,到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振、刘晓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刘晓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尚余2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郑健普 审判员付健 审判员贾慧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海波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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