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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58569299
注册时间:1992-10-04
公司地址: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电力工程、城市轨道工程、机场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详见资质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派遣实施上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项目管理咨询;橡塑制品、汽车配件、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机械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船舶设备维护、钻探机械和工程机械修理;压力容器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金属制品防腐工程施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压力容器制造;机动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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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福华缘大酒店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5民初2074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福华缘大酒店(以下简称福华缘酒店)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城交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华缘酒店经营者房燕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电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昌、周亮,城交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川、魏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8767.12元,员工工资37200元,营业收入暂计27000元,监控设备损失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房燕春承租了位于东宇大街北端与二环北路交界口东侧路南上下三层楼西半部分房屋及院落一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用于投资成立原告济南福华缘大酒店,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015年1月19日,房燕春与济南市天桥工业小区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用于投资原告酒店,租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采用先付款后用房的方式,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每年20万元。2019年11月9日,原告与山东海之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使用合作协议》,在涉案房屋一楼经营设备租赁等。城交局系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其将该工程的第二标段发包给电建公司施工。2020年6月3日,电建公司在未向原告通知的情况下,跨过道路施工红线,将涉案房屋及院落用挡板全部封堵,且未给原告留出合理通道,并破坏了原告的监控设备,致使原告无法经营,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给原告造成房屋租金、员工工资、营业收入及物品等损失。城交局作为道路的建设方及管理方,未尽到监督及管理义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监控设备损失2000元的诉求。 电建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针对本案财产损害的事实,原告应明确和举证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1、电建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涉案的济南市二环北路道路改造工程系济南市道路改造重点项目,电建公司作为二标段的承包人,均系按照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的要求施工,包含施工方案和施工道路临时导改等。涉案项目开工前,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已在网站及施工路段公示了《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交通组织》;该公示明确了施工的具体路段和时间,以及施工期间道路封闭和临改的方案。原告对此应明确知晓,且电建公司亦是按照该要求组织施工和道路临改。因而,电建公司并无过错,亦无任何侵权之行为。2、本案并无侵权事实的存在,电建公司的依法施工与原告的诉求无因果关系。二、电建公司已赔偿原告监控设备损失2000元,原告的其他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城交局辩称,涉案工程系被告依法发包给电建公司,由电建公司进行施工,原告起诉城交局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其对城交局的起诉。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月15日房燕春(乙方)与天桥区人民政府药山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天桥区东宇大街北端与二环北路交接口东侧路南,上下三层楼西半部分,共计1006.32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租金每月13750元,每年165000元。该楼南侧院落由乙方无偿自主使用,该楼北侧空地由乙方自主合法使用,不允许建房。2015年1月19日房燕春(乙方)与济南市天桥工业小区开发公司(甲方)就上述租赁房屋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价格: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每年18万元。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每年20万元。2021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每年22万元。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先付款后用房的方式,交纳房租按年租金计算。房租每年分两次交费。每年2月28日前和8月31日前各支付半年房租。楼南院落和楼北空地的使用约定无变化。协议签订后,房燕春依约交纳了房租,并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福华缘酒店。2019年11月9日福华缘酒店(甲方)与山东海之翼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使用合作协议》,约定福华缘酒店将一楼大厅面积约360平方米,副楼东侧一楼约230平方米归乙方使用,室外场地与酒店共同使用,拟定合作年限三年;甲方投资以上房屋,乙方投资约260万元进行经营;甲乙共同核算,按纯利润比例的2:8分成(甲方2乙方8)。 2019年8月30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名称为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人为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代码为:,西起二环西路,东至无影山北路,全长约3892米,规划红线宽度60米,规划绿线宽度110米,总投资120586万元,批准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批准文号为济发改审批审[2019]58号。 2019年8月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发包人)与电建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约定承包范围: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二标段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2月1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算起。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依约施工。福华缘酒店即位于电建公司施工路段南侧。 庭审中,福华缘酒店述称,如果正常的道路施工对酒店营业额也会产生一定影响。被告在二环北路东西向施工正常,没有问题,但是被告在酒店西北角沿东北-西南方向挖了一条雨水沟,阻挡了酒店北侧东西向慢行道的通行,并提交现场监控视频一宗。福华缘酒店明确其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为: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酒店无法正常经营,但酒店有相关财务需要有人值班,故产生相关员工工资。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本应产生的营业收入在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没有收入,故产生相关的营业损失。并提交福华缘酒店客房部2020年工资发放表,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酒店业务无法经营产生的员工工资损失37200元。提交福华缘酒店2019年6月-8月的销项发票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2019年福华缘酒店业务同期销售额共计42725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参照2019年同期销售额原告主张该侵权时段经营损失为27000元。经质证,电建公司对监控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视频拍摄的内容可以显示原告经营的酒店均留通道,且拍摄者均位于原告经营的酒店门口及楼顶,若没有任何通道原告无法出入。施工时设立必要的栏杆,是基于施工安全的考虑,也是施工的必要的前置程序,根据视频的显示并不能证明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任何的过程或侵权的行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显示行人和电动车均可自由通行,结合两份租赁合同显示租赁物为上下三层楼西半部分,并不包含原告主张的院落,电建公司在上述路段的施工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证据工资发放表、销项发票记录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两份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损失的主张。城交局的质证意见同电建公司。并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城交局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要求城交局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同时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道路的施工并没有对原告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封堵,已经留出了合理的通道,能够正常通行,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工程的施工组织具有即时性的性质,如果原告认为施工过程中因侵权对其造成损失,原告应及时提出,原告提出的侵权的时间跨度较长,城交局从未接到相关的诉求。作为城交局,从管理职能上来说没有过失,被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 同时查明,福华缘酒店主张电建公司在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31日挖设排水沟,围挡酒店通行道路,致使酒店产生相应的营业损失。根据福华缘酒店提交的视频监控及电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可以认定,排水沟系电建公司按图纸要求挖设,且2020年6月5日的监控视频显示行人可在福华缘酒店门前东西方向通行。 另查明,城交局系济南市二环北路(二环西路至无影山北路)道路改造工程有建设管理职责,该工程发包人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隶属于城交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判决结果
驳回济南福华缘大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济南福华缘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静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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