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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62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联系方式:0531-58062000
注册时间:1995-05-20
公司地址:www.cnht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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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崔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5民初3882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公司)与被告崔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汽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崔勇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的房屋租金3226元;2.请求判令被告崔勇支付因逾期产生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807元;3.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崔勇返还房屋。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重汽集团公司委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物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济南快勤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铸锻中心(以下简称铸锻中心)职工崔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崔勇承租天桥田庄宿舍2排4号平房一套用于居住,租金为1613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现崔勇于2019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续签合同,也不搬离原房屋,致使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托人济南快勤公司因承租人原因无法向委托人重汽集团公司履行相应委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委托人重汽集团公司披露承租人。重汽集团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崔勇应当支付相应租金及违约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崔勇辩称,第一,涉案田庄社区2排4号平房2019至2020年度的房费,崔勇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并不存在拖欠房屋租金的问题。第二,其与重汽集团公司之间并不是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涉案田庄社区2排4号平房系经崔勇申请,重汽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分配给崔勇及家人居住使用的单位福利房。崔勇原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铸锻中心职工,2007年崔勇之子也被分到重汽集团公司上班,田庄社区2排5号平房根本无法满足一家人居住,故崔勇向单位提出分房申请,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入户调查、落实,确实困难,所以予以批准,并发放钥匙,崔勇一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08年至2017年的房费一直在崔勇的工资中直接扣除。2018年崔勇退休后,房屋移交社区管理,2018年至2021年的房费崔勇已按时足额交到社区。第三,崔勇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物业有限公司与崔勇,而非本案原告。涉案合同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不当、工作失误造成的,其多收的崔勇的费用,崔勇保留诉讼的权利。第四,崔勇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重汽集团公司应当提交相应的房产证明材料,证明其是适格主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分房、建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胡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洋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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