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明、王万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执129-1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豫1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斌。被执行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环路68号。法定代表人:宋长明。被执行人:宋长明,男,汉族,1969年11月9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信臣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宋长明。被执行人:王万彦,男,汉族,1951年2月28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鲁清焕,女,汉族,1949年11月26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张兴博,女,汉族,1968年12月7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长明、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王万彦、鲁清焕、张兴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民初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长明、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王万彦、鲁清焕、张兴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6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81774.18元,本院已扣划,扣缴执行申请费110844元后余370930.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查明被执行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有位于南阳市侧的土地(证号为2014他项(开押)字第106号)和位于南阳市高新区侧的房屋(证号为宛房他证字第××号)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19年5月31日查封上述财产,但暂时不宜处置。四、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81774.1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10844元后余370930.1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42962044.76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有位于南阳市侧的土地(证号为2014他项(开押)字第106号)和位于南阳市高新区侧的房屋(证号为宛房他证字第××号)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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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长明、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王万彦、鲁清焕、张兴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进军审判员宋池涛审判员薛庆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董晓辉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