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等青海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兴旺、马海景、韩兴龙、马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青民终164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原审被告青海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兴旺、马海景、韩兴龙、马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涉案贷款本息现已结清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9.41元,减半收取3219.71元,由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敏
审判员韩锐
审判员刘江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易淑娇
书记员王雅娟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