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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曹晋松
联系方式:0775-4360809
注册时间:1990-06-13
公司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代售基金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他由总行在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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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覃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0802民初3026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贵港分行)与被告覃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96419.78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1737.09元,2021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9月8日,覃玉珍通过中行贵港分行的电子服务渠道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并经中行贵港分行系统确认成功。 一、合同约定贷款及本案相关概况 (一)借款人:覃玉珍 (二)贷款金额:贷款额度300000元,其中2020年9月8日放款四笔共计150000元;2020年9月9日放款30000元;2020年9月12日放款60000元;2020年9月14日放款40000元;2020年9月17日放款10000元;2020年10月2日放款10000元。 (三)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有效期12个月,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人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款时与贷款人约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用途。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款人自助提款时形成的贷款人系统记录为准,该系统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五)贷款利率: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的方式定价(4.75%/年)。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贷款期限内不涉及重新定价。贷款利率按日息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调整贷款利率。 (六)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本案中,中行贵港分行委托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 二、逾期及尚欠本息情况 覃玉珍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5月7日尚欠贷款本金296419.78元、利息及罚息1737.09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覃玉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6419.78元、利息及罚息1737.0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覃玉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案受理费58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9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玉珍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胡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黎兴日星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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