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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曹晋松
联系方式:0775-4360809
注册时间:1990-06-13
公司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代售基金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办理资信调查、咨询、见证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其他由总行在银监、外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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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黄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0802民初2985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贵港分行)与被告黄燕、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聪、被告黄燕、被告坤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闭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行贵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黄燕、坤兴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被告黄燕归还尚欠贷款本金222500.07元,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5月7日利息及罚息为3020.16元,2021年5月7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给原告;3、被告黄燕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4、原告对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黄燕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贵港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坤兴公司对被告黄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黄燕辩称,希望调解,在2021年8月份前还清所拖欠的贷款。 被告坤兴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罚息金额、律师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燕所欠原告的债务应依法拍卖黄燕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先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坤兴公司偿还。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22日,中行贵港分行(贷款人)与黄燕(借款人)、广西贵港坤兴马草江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贵中银零房贷字1596号)。 一、合同约定贷款及本案相关概况 (一)借款人:黄燕 (二)借款金额:320000元,已于2012年1月6日发放。 (三)借款时间:240个月,最后到期日为2032年1月6日。 (四)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五)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坐落于贵港市房屋。 (六)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 动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月利率6.4625‰);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七)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八)费用负担: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中行贵港分行委托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担保情况 (一)抵押担保情况 黄燕以上述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12月30日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预告登记证号:贵港房预港北区字第××号),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2013年5月7日,黄燕所购上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广西贵港坤兴马草江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 (二)保证担保情况 1、保证人:广西贵港坤兴马草江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 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三、逾期及尚欠本息情况 截止2021年5月7日,黄燕共逾期3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尚欠贷款本金222500.07元、利息2898.36元、罚息121.8元。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广西贵港坤兴马草江公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变更登记为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黄燕、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1年贵中银零房贷字1596号); 二、被告黄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2500.07元、利息2898.36元、罚息121.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黄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72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燕、广西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7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胡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黎兴日星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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