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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680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虹
联系方式:0772-3750508
注册时间:1998-06-15
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8号
简介:
研究、开发、生产汽车,生产、加工各类汽车零部件、配件;设计、生产、安装汽车工装、模具、夹具和设备;销售上述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并向其他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批发汽车生产用原辅材料、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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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天拓工贸有限公司与岳阳中拓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602民初62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阳市天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市天拓公司”)与被告岳阳中拓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五菱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五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阮欢担任记录。原告岳阳市天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瑞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李联佳,被告岳阳五菱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被告上汽五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各项补贴款、奖励款共计402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自2011年起至2019年,被告岳阳五菱公司同意原告在岳阳县区域内经销其从被告上汽五菱公司购买的宝骏系列、宏光系列、之光系列、荣光系列、货车系列、五菱专用车等通用五菱品牌系列汽车,并签订了《上汽通用五菱汽车特许销售合作协议书》。同时,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授权原告为“上汽通用五菱授权经销商”,授权销售五菱汽车、宝骏汽车等系列汽车。三方一直合作至2019年。三方合作期间,由被告上汽五菱公司给予原告销售车辆的相应补贴款、奖励款。该补贴款、奖励款均由被告上汽五菱公司统一支付给被告岳阳五菱公司后,再由被告岳阳五菱公司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得知,二被告已于2019年3月解除了相关合作,但二被告均未将原告销售车辆的补贴款、奖励款支付给原告,并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均未履行其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岳阳五菱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岳阳五菱公司支付奖励款,但是被告岳阳五菱公司在2019年2月1日已经由被告上汽五菱公司取消授权。双方合作的操作模式是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支付给被告岳阳五菱公司之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再支付给原告。原告销售车辆,被告岳阳五菱公司是需要给予补贴款和奖励款的,但金额需要被告岳阳五菱公司与被告上汽五菱公司之间进行对账后才能确定。 被告上汽五菱公司辩称,1、主体有问题,本案系合同纠纷,起诉状中表明系原告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之间的合同,原告与被告上汽五菱公司之间没有合同,被告上汽五菱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2、被告上汽五菱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合同,也未授权原告为上汽五菱的经销商,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3、被告岳阳五菱公司与被告上汽五菱公司在2016年-2019年期间签订了供销合同,成为被告上汽五菱公司的经销商,双方之间的奖励款和补贴款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是应当支付的,但原告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与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无关,原告销售车辆的奖励款和补贴款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无支付义务,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原告陈述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自2011年起至2019年期间存在合作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4月1日原告岳阳市天拓公司(乙方)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甲方)签订《上汽通用五菱汽车特许销售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甲方设立乙方作为甲方二级销售网络经营上汽通用五菱品牌系列汽车的相关经营事宜……1、甲方同意乙方在岳阳县区域内经销其从上汽五菱公司购买的宝骏系列、宏光系列、五菱专用车等通用五菱品牌系列汽车……3、乙方2016年应完成甲方制定的年销售指标170台……。” 2、2014年1月1日,被告上汽五菱公司授权原告为宝骏品牌汽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2014年12月31日止;授权原告为上汽通用五菱品牌汽车特约快修服务中心,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2014年12月31日止;授权原告为宝骏品牌汽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2014年12月31日止;授权原告为上汽通用五菱品牌汽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2014年12月31日止。 3、原告主张,与被告岳阳五菱公司、被告上汽五菱公司合作期间,被告上汽五菱公司尚欠原告销售车辆的补贴款、奖励款40220元。该补贴款、奖励款均由被告上汽五菱公司统一支付给被告岳阳五菱公司后,再由被告岳阳五菱公司支付给原告。 被告岳阳五菱公司认可尚拖欠原告销售车辆补贴款、奖励款32820元。 被告上汽五菱公司虽认可被告岳阳五菱公司销售被告上汽五菱公司车辆有相应的补贴款、奖励款,但不认可与原告有直接的合作关系或授权关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岳阳中拓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阳市天拓工贸有限公司支付32820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市天拓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岳阳中拓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阮欢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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