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执字第38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0489298.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788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68718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路之达(中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叶伟为
代理审判员吴永坚
代理审判员曹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雷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