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沪二中执字第89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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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2015)京中信执字0004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质恒、张燕、何俊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25877777.7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实现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93717.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万元(占总股本的0.8%)的股权及收益。经本院委托评估,上述股权的价值为428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质恒、张燕、何俊明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本案债务为463679555.56元,并将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万元的股权作价42800万元,抵偿本案全部债务
判决结果
将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本的0.8%)作价人民币428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叶伟为
代理审判员吴永坚
代理审判员曹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雷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