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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张
联系方式:0898-62223999
注册时间:1993-08-30
公司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简介:
建筑总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壹级;消防设施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壹级;机电安装壹级;建筑幕墙壹级;水利水电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壹级;公路总承包叁级;电力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总承包叁级;机电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叁级;桥梁叁级;古建筑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叁级;输变电叁级;环保叁级;电力承装(修、试)四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港口与航道;河湖整治;通信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路面;公路路基;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特种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建筑、市政、水利、公路设计施工一体化;实验室整体规划设计;实验室机电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总承包;实验室通风及废气处理系统、空调及空气净化系统、恒温恒湿室系统、数字化实验室及传感系统、实验室智能化综合管理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软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建筑信息咨询服务;房屋拆迁及拆迁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劳务派遣;港口、海洋运输;交通运输;水产养殖;热作种植;电子商务;建材批发;金属材料;绿化花木;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销售,设计、测绘、代建管理、洁具采购,钻前工程,地产租赁,石油配件,石油设备,劳保用品,环境工程,钻井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油井作业的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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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元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琼0107执155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沈元江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实地前往海口市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元江财产线索。 二、本院线下前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琼0107执1558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公积金存款人民币44050.23元。本院已将提取的44050.23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琼0107执15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132.32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工行银行海南省海口建国路支行账户内资金106.65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山路支行账户内资金1391.07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267504236892账户内资金1192.21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219.62元。共计划拨3041.87元。本院已将划拨的3041.87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房可供执行,该不动产于2021年6月7日被本院(2021)琼0107执1560号案查封,该不动产于2017年12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2500000元。近期,本院将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 五、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沈元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被执行人沈元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沈元江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沈元江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七、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沈元江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沈元江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苏超 审判员谭华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庞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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