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元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琼0107执155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沈元江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实地前往海口市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元江财产线索。
二、本院线下前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琼0107执1558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公积金存款人民币44050.23元。本院已将提取的44050.23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琼0107执15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132.32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工行银行海南省海口建国路支行账户内资金106.65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中山路支行账户内资金1391.07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267504236892账户内资金1192.21元;划拨被执行人沈元江在中国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219.62元。共计划拨3041.87元。本院已将划拨的3041.87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房可供执行,该不动产于2021年6月7日被本院(2021)琼0107执1560号案查封,该不动产于2017年12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2500000元。近期,本院将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
五、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沈元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被执行人沈元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沈元江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沈元江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七、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沈元江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沈元江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苏超
审判员谭华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庞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