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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82万元
法定代表人:华清波
联系方式:0532-86100207
注册时间:2003-05-30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
简介:
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网络工程(不含网联网),计算机系统集成,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服务(不含网联网),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系统设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测报系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依据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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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7民初3187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夏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1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0226.08元(利息以工程款58014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为20226.08元)。3、判令原告在工程款580144元范围内对涉案金海湖游艇度假酒店的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项目,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暂估总价)320000元,工程价款按约定节点支付。2017年10月16日,被告与原告就新增施工范围事宜签订《×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增加施工范围包括×医疗楼、宴会厅、四季大堂、C座别墅室内及室外区域无线网络覆盖工程以及×度假区网络整改工程;新增施工部分含税暂估总价为237780元。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于施工完成后依约交付涉案工程。2020年5月11日,因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款,原告遂就工程款事宜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山水文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北京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公司)签订《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四个工程项目合计应收工程款10051008.76元,冲抵其指定购买人购买凯亚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的×文园东园×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目标房屋)的购房款。同时,双方在协议附件2中明确,涉案×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项目预估结算金额为536983.3元,已付79556元,未付457427.3元,工程款冲抵购房款金额为457427.3元。此外双方亦在附注中说明,待项目结算后,该抵房款金额将根据最终结算金额予以核定。2020年5月27日,经被告审核后,其确认×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59700元,扣减已付工程款79556元,被告未付工程款580144元。但在《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目标房屋已被凯×公司抵押给长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双方就如何履行该冲抵协议进行协商,经多次交涉,被告及凯×公司仍无法解除目标房屋的抵押,亦无法为原告或其指定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房屋。针对《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的约定而言,被告签订该协议,意为接受以目标房屋购房款冲抵的方式实现其相应的工程款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现因目标房屋已被抵押而无法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债权无法通过购房款冲抵的方式予以实现,其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也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诉请被告直接给付工程欠款,并主张在工程欠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因被告怠于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为此,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依据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应由贵院行使管辖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被告(建设单位、甲方)与原告(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承包范围:本工程范围为×游艇度假酒店室内和部分室外区域,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工期要求:开工、进场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工期:30个日历天。第二条合同价款。此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暂估总价320000元(价税合计)。第三条计量计价原则与结算。1、工程量的计算:依据甲方确认的竣工图及甲方确认的洽商变更(二者不得重复计算)按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3、结算价=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规费+税金+洽商变更-违约金。第五条工程款支付。1、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各批次的线缆全部敷设完毕,经甲方确认后7日内,支付该批次合同价款的10%;2、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各批次的各个系统全部施工、调试完毕,经甲方检验、调试合格后7日内,支付该批次的各个子系统合同价款的80%;3、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5、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第十条质量检验。1、质量要求:合格。第十二条保修条款。1、保修范围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处被告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处原告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年10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编号:凯湖旅游(合)字(201703)GS-×(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新增施工范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1、新增范围:①×医疗楼、宴会厅、四季大堂、C座别墅无线网络覆盖工程;②×度假区网络整改工程。详见附件1:×医疗楼、宴会厅、四季大堂、C座别墅室内及室外区域无线网络覆盖工程技术规格书及附件2:报价清单。2、合同价款:此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暂估总价。含税暂估总价为237780元;其中不含税暂估总价为214216.22元;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税金为23563.78元,详见附件2:报价清单。3、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暂估总价的20%;②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付至已完合格产值的80%;③双方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款的95%;④质保金: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贰年;⑤付清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或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本协议工期:具体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甲方处被告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处原告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于施工完成后依约交付涉案工程。因被告无力支付工程款,原告与被告、凯×公司、置×公司共同协商以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四个工程项目合计应收工程款冲抵购房款。 2020年5月11日,凯亚公司(甲方一)、置地公司(甲方二)、被告(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以下可统称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工程款冲抵购房款协议书》,鉴于:甲方、乙方签订了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七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的具体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价款等详见本协议附件2。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工程款冲抵×文园东园×号楼×号房屋的等额购房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申请以原合同项下的乙方应收工程款10051008.76元作为冲抵乙方指定购买人购买甲方一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的×文园东园×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按房屋预测面积及本协议附件1所列单价计算的房屋总价14489627元。乙方指定购买人的函件模板详见本协议附件3。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附件2所列的原合同项下乙方应收的工程款10051008.76元作为冲抵乙方指定的购买人购买甲方一房屋的应付部分购房款,即甲方不需另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甲方二、甲方三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附件2所列工程款转为甲方二、甲方三代乙方指定购买人向甲方一支付的等额购房款,作为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的往来款项。第三条: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差额为4438618.24元。实际购房款差额按最终实测面积计算的房屋总价与10051008.76元之间的差额为准。鉴于原合同未办理完结算手续,须待原合同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乙双方按最终结算金额重新核定原合同项下工程款抵付购房款金额,补足差额后,甲方一与购房人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手续。如原合同项下的最终结算金额不足以抵付购房款的,乙方承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将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一有权顺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手续,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第四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无论何种事由,乙方均放弃追究甲方关于原合同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被告、凯×公司以及置×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公章。本协议附件:附件1:购房确认明细单(共1页);附件2:工程款冲抵明细表、结算单等(共页);3、乙方指定购买人函件模板(共1页)。 附件1:《购房明细确认单》记载:楼号:×山水文园项目×号楼,房号:×,套内/建筑面积(㎡):155.95,单价(元/㎡):92912,总价(元):14489627。手写内容“房号、面积、价格已审核”。 附件2:工程款冲抵购房款明细表,记载:1、合同编号:凯湖旅游(合)字(201703)GS-×,合同名称:《×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甲方主体:被告,乙方主体:原告,签订日期:2017-4-27,合同价款(元):320000.00,抵房款类别:预估结算款(元):203209.30,已付金额(元):32000.00,未付金额(元):171209.30,工程款冲抵购房款金额(元):171209.30;2、合同编号:凯湖旅游(合)字(17-1709)GS-×,合同名称:《×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合同》之补充协议,甲方主体:被告,乙方主体:原告,签订日期:2017-10-16,合同价款(元):237780.00,抵房款类别:预估结算款(元):333774.00,已付金额(元):47556.00,未付金额(元):286218.00,工程款冲抵购房款金额(元):286218.00;合计:合同价款(元):557780.00,预估结算款(元):536983.30,已付金额(元):79556.00,未付金额(元):457427.30,工程款冲抵购房款金额(元):457427.30。说明:1、如本次抵房款为预估结算款,则须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手续后,按最终结算金额重新核定工程款冲抵房款金额、多退少补后,方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财务确认:确认付款金额:2018-5-261#凭证支付32000元,2018-5-205#凭证支付47556元,共计支付79556元。成本确认:预估结算金额无误。 2020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结算分析报告》、《结算审核报告》、《×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及补充协议项目结算审批表》审核确认×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59700元。 2020年7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单》,记载:工程名称:×游艇度假酒店无线网络覆盖工程及补充协议,开竣工日期:2017.5.1-2017.9.30,合同范围内:凯湖旅游(合)字(201703)GS-×号,合同价:320000.00,乙方报送结算价(元):290299.00;凯湖旅游(合)字(17-1709)GS-×号,合同价:237780.00,乙方报送结算价(元):482070.00,审核后结算价(元):659700.00;合计:乙方报送结算价(元):772369.00,审核后结算价(元):659700.00。注:质保金32985.00元,质保期至2020.3.1止。原告加盖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被告加盖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原告提交长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长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凯×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记载:一、凯×公司……抵押情况:……2、凯×公司拥有的“×文园”×区二段86229.69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相应的43982.72平方米住宅和地下车库用途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中×号楼已办理现房抵押,合计46699.69平方米)……。 经核算,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6597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金额为79556元,被告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80144元。因目标房屋已被抵押,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债权无法通过工程款冲抵购房款的方式予以实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以及利息,并主张在工程欠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项目的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原告提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记载“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轮候查封凯×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燕×文园×号楼的全部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青01执异×号民事裁定书,记载“2020年5月12日本院以(2020)青01财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助查封凯亚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通住宅小区×区(B区)二段住宅及地下车库项目;土地使用证号:京朝国用(2013出)第×号,使用权面积43982.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8014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80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2元,由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巧利
判决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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