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07民初4143号
判决日期:2021-09-21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朴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朴海龙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合计740万元或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象山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龙潮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朴海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小烨
判决日期
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