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执异126号
判决日期:2021-09-21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复合材料公司)、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过程中,申请变更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民生银行述称,2021年3月15日,民生银行与中信建投公司、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标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信建投公司将(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于2021年3月15日起转让给民生银行,故请求变更民生银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康得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前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132000000元;(二)康得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前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暂计至2019年4月3日的利息8437000元、违约金5237189.96元,并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的附件九(《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康得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前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律师费1320000元;(四)康得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前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五)本案仲裁费647403.60元,由康得公司承担;(六)复合材料公司、中安公司对康得公司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下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康得公司、复合材料公司、中安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下任何一笔款项的,中信建投公司有权以康得公司名下1200万股康得新股票(证券代码:×××)及因送股、转增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以及因持有质押股票及其派生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孳息收入等实现质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八)中信建投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因康得公司、复合材料公司、中安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信建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2021年3月15日,民生银行(甲方)与中信建投公司(乙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先行向丙方转让其在(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对钟玉享有的担保债权后,丙方向甲方转让自乙方受让取得的(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对钟玉享有的担保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中信建投公司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告知函》
判决结果
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387号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冯更新
审判员娄玉玲
审判员栗俊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贝
书记员乔晓柳
判决日期
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