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富忠、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崔文明、曾东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423民初2663号
判决日期:2021-09-20
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折富忠与被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公司)、崔文明、曾东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折富忠、被告崔文明、曾东堂、永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折富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红砖款74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崔文明挂靠永生公司,承包了天祝县2016南阳山片下山入川建设项目二期工程5号移民点第二标段工程。被告曾东堂是该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经曾东堂联系原告,购买原告的红砖,由原告送到工程现场,每块单价0.42元。经结算,原告共向被告工地运送红砖173100块,合计743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永生公司辩称,折富忠所诉的工程项目是被告崔文明挂靠永生公司承包的,永生公司不清楚折富忠与崔文明之间的红砖买卖关系。
被告崔文明辩称,其与折富忠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涉案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了案外人。
被告曾东堂辩称,其是雇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崔文明与永生公司系挂靠关系。曾东堂系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崔文明以永生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天祝县2016南阳山片下山入川建设项目二期工程5号移民点第二标段工程。2017年6月份,曾东堂与折富忠经口头协商,由折富忠给涉案工程供应红砖,送货到工程现场,每块单价0.42元。协议后,折富忠向涉案工程工地开始运送红砖。运送的砖块数量,由涉案工程工地的现场收料员张自历签名确认。经核算,折富忠向涉案工程工地运送红砖共计172100块,合计价款74382元。经折富忠多次催要,永生公司、崔文明、曾东堂相互推诿,未向折富忠支付。
原告折富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永生公司收料员签名确认的拉运单36份,证明被告永生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折富忠货款743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43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被告甘肃永生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登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康逢军
书记员师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