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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2122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联系方式:0351-7257111
注册时间:1985-02-02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简介:
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隧道、公路路基、机场场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上述工程的设计、咨询、勘测、监理及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业服务;设备、物资采购,材料加工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有效期至2023年02月0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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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嘉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安分公司等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0)甘71民辖终1号         判决日期:2021-09-20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嘉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民初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管辖法院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且所诉纠纷为物资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2019)甘7101民初3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陶皓 审判员张永超 审判员敬阳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尹洁
判决日期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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