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丁培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722执1473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单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培春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72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丁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金7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培春负担。”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鲁1722执147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菏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朴
审判员邓朝宪
审判员时社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宝龙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