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14执1373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8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617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委托其住所地法院查询其房地产登记情况,结果无,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未执行标的额为766175元及利息,执行费10062元未缴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纪玉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扬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