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春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3执702号之十二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春伟、王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清县吉银村镇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廊坊银行、河北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存款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2021年2月2日本院以(2021)冀1023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经查询保全的银行账户也未有余额;在永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记录;经永清县车辆管理也为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21)冀102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燕春伟、王腾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福彬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文通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