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02执恢479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偿还原告货款375159.33元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曹富新
审判员张宗巨
审判员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勇旭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