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丛蕾、山东智行咨询勘察设计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491民初1200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丛蕾与被告山东智行咨询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智行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丛蕾、被告智行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丛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16年1月—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在2016年1月—2017年5月被告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原告签订合同,并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智行设计院辩称,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机关该据此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李丛蕾在智行设计院所属山东金鲁班集团的餐卡充值记录、证据二李丛蕾进入山东智行工作群的截图三张、证据三李丛蕾与单位同事QQ认识的时间截图三张、证据四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丛蕾毕业院校南昌工程学院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份、证据五李丛蕾中级职称评审表照片两张、证据六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证据七李丛蕾与被告补签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据八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被告智行设计院对上述证据的证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智行设计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综合本案庭审及依法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李丛蕾在南昌工程学院毕业后,于2016年1月1日入职当时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山东智行咨询勘察设计院(曾用名德州市公路勘勘察设计院),负责公路工程造价及生命安全防护设计等工作,2017年6月1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间,按照德州市当时的政策,硕士研究生可以领取补助,遂李丛蕾与智行设计院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落款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另查明,为确认劳动关系,李丛蕾2021年4月8日向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出具德劳人仲案字[2021]第1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丛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丛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靖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海涛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