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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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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尹清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281民初1981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讷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讷河支行)与被告尹清林、孙丽芬、张树文、段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讷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清林、孙丽芬、张树文、段佐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龙江银行讷河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由尹清林、孙丽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6.525%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支付利息和罚息;2、由张树文、段佐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9日,尹清林、孙丽芬在龙江银行讷河支行贷款50000元,张树文、段佐民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借款逾期期间加收借款利率50%的逾期罚息,借款时间为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被告尹清林、孙丽芬、张树文、段佐民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尹清林、段佐民、张树文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涉农对私贷款借款合同》、《联户保证合同》,约定每户贷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借款逾期期间加收借款利率50%的逾期罚息,借款时间为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联保小组内的借款人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孙丽芬、李冬冰、王宝娟分别作为尹清林、张树文、段佐民的配偶在《涉农对私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日,原告向尹清林、张树文、段佐民分别发放贷款50000元,尹清林、张树文、段佐民均出具了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树文、段佐民的借款已还清;尹清林、孙丽芬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农对私贷款借款合同》、《联户保证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交易流水、银行卡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尹清林、孙丽芬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13050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本息共计6305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支付利息。 二、被告张树文、段佐民对被告尹清林、孙丽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树文、段佐民、尹清林、孙丽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贤 人民陪审员徐嫚笠 人民陪审员邵春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海波
判决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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