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82民初5806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榆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1997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5日期间因少为原告缴纳社保、少计算工龄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国家工龄涨工资增涨的差额57600元,工龄工资60585元,涨到20元之后的工龄工资差额87822元,档案记载已涨但实际未发放的工资差额17640元,离退休时补贴56000元,住房公积金72000元,共计351647元。事实与理由:我为吉林省邮电局正式职工,1997年8月与吉林省榆树市邮电局签署提前退休协议,办理了提前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项明确指出,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吉林省榆树市邮电局为原告办理的提前退休,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应属当然无效、自始无效。1997年8月吉林省榆树市邮电局违法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后,即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保并停止为原告计算工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九条、《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吉林省榆树市邮电局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的明确规定,在未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未履行任何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保,停止为原告计算工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吉林省榆树市邮电局分立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榆树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原告隶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以下称榆树移动公司)。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原告则,榆树移动公司应依据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保并计算工龄。但是,榆树移动公司不仅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并计算工龄,至今也没有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致使侵权行为即状态持续至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作为榆树移动公司的上级单位,未尽到监管与领导职责,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国办函(2011)97号《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第九项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中指出,解决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可以采取将这部分人员调整为企业内退人员的方式,重新为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也可以采取加发补贴等方式解决。该文件已经从政策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判令二被告依法依规为原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赔偿因二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想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