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争洁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204民初4351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争洁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争洁,被告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汪争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原告与被告自1993年8月至2000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返还抵押金300元及由此应缴罚款数额500元,共计800元整。3.请求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保费用22372.8元和医保费用3213.2元,共计:人民币25586元。4.请求裁决被告缴纳经济补偿金5600元。5.请求裁决被告缴纳各类赔偿金13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39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8月到吉林市邮电局工作,并于1994年9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的用工单位是吉林市邮电局(甲方)(现为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乙方是原告,工作岗位是信息业务员,属于操作工,乙方缴纳押抵金300元。从原告入职到被告后,一直工作到2000年8月份,因被告改制将原告及其他人员都放假了,一直放假到2007年末。由此,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排工作岗位,但是被告部门负责人声称无法安排新岗位。此后原告又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提前病退方式安排自己,但是被告却一直推脱至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打工维持生计至今,收入微薄,如今面临退休年龄,经到社保局查询后得知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医保等保险待遇。另外,原告入职到被告时,还按照要求缴纳了抵押金300元,至今未返还。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依法申请法院公平、公正依法裁决。
被告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实原告1993年8月至2000年8月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汪争洁以联通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请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21]第9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等理由,决定不予受理。汪争洁不服吉市劳人仲字[2021]第9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汪争洁自愿放弃第2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汪争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争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付立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威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