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03财保1366号
判决日期:2021-09-19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9)渝仲字第2323号函将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利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1507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03执保105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继续保全措施,现冻结期限再次界满,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何琦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曾璐
判决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