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4执48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8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1)豫0184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双方一致确定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欠款本金78438.32元,息费29132.41元,共计107570.73元(自2021年9月3日起息费按照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诉讼费1226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履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被执行人吴建平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号前起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整,直至履行完毕。
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1)豫0184执48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房文标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
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松林
审判员陈河淼
审判员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创业
判决日期
2021-09-18